法制网评:重拳整治婚恋网站违规失信刻不容缓

07.02.2015  01:39

  柯榜凯

  “小伙子上相亲网站找女友 花了7000多元还没见上面”、“男子在合肥一相亲网站花费三万仍无女友”……类似新闻近来层出不穷。曾有记者暗访注册进入多家征婚网站,其随意和宽松令人吃惊,在“征婚”的幌子下面,公开寻找“一夜情”或“小三”的人比比皆是。事实上,近年来大肆兴起的相亲婚恋网站不仅存在大量违规失信的问题,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借婚恋交友名义实施犯罪、骗取他人钱财的温床。依法打击和整治网上相亲婚恋网站市场已经刻不容缓。

  要整治相亲婚恋网站,首先有必要厘清以下两个问题:相亲婚恋网站有可能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发生问题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通过主体划分,相亲婚恋网站通常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一类是合法的网站与其会员之间的纠纷,包括会员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相亲婚恋网站是否具有审查义务?审查义务是否与其牟利直接挂钩?一类是非法的网站利用“婚托”提供虚假信息实施网络诈骗行为。

  毫无疑问,打着“相亲交友”名义实施诈骗手段的非法婚恋相亲网站,是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关停的。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但不容忽视的另一个现状在于,当前众多婚恋网站根本无法保证会员信息的真实性。尽管当前绝大部分相亲网站鼓励通过身份审核成为高级认证会员,但是这种非强制性机制并没有得到会员的普遍认可,往往只要交费就可“升级”。在绝大多数网站提供的快速注册功能中,网站方面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也缺乏监督——网站既不具备甄别会员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权利,也不对误信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状况极易给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对相亲婚恋网站的审核职责和义务应尽快在法律范围内予以明确和规范。

  目前针对网络诈骗,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以及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等均可以对其进行规制。而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民事层面规定了网络运营商的侵权责任、用户侵害他人隐私权民事责任。我们必须有这样的认知:即互联网世界中的任何运行和发展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互联网世界清除积弊,不但有助于改善网络生态、净化社会风气,也有助于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古人多以此句告诫人们为人做事要坚持不懈。这句话在互联网“新常态”的管理与治理上一样适用。2015年新年伊始,国家网信办已经启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此轮行动也被认为是2015年中国互联网治理的开篇之举。2月4日,网信办正式出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全面实名制建设的正式开始。毫无疑问,此举必将成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互联网全面实名制建设的开始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针对婚恋网站严重违规失信问题提供了又一有利的政策支持,必将有助于清除当下相亲网站中的沉疴积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