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砂场老板钱财 儋州两男子被判刑
“在我们村采砂,你有合法手续也是一样,要想顺利开这个砂场必须给我们钱,不给钱就别想拉砂。”儋州市两男子吴某、符某为了勒索钱财,伙同村民通过拦截运砂车辆、阻挠砂场正常生产经营的手段,威胁、勒索砂场老板。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吴某、符某有期徒刑11年11个月、10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3万元;继续追缴吴某违法所得17.3万元归还被害人。吴某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儋州某采砂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取得儋州市某镇某村河段可采区的采砂权,于9月14日办理采砂许可证,采砂期限为1年。9月20日,该砂场开始采砂作业,吴某、符某向砂场股东陈某索要70万元,否则砂场无法顺利开采。遭到拒绝后,吴某、符某伙同林某等8人(8人另案处理)在砂场运砂时阻拦车辆通行。
由于运砂车辆多次被阻拦,导致砂场无法正常运营,陈某多次与吴某等人协商,砂场法人代表杨某与陈某无奈之下,同意单独支付15万元给吴某,支付30万元给吴某、符某等人,并与村民代表达成协议由砂场支付50万元赞助费给村民,村民不得阻止砂场正常开采。2017年10月3日,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15万元给吴某,10月5日支付30万元给吴某、符某等人,吴某、符某各分得2.3万元,之后不再阻拦运砂车辆通行。2019年5月2日,民警在儋州市某加油站抓获吴某;5月20日,符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吴某参与敲诈勒索共计45万元,符某参与敲诈勒索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符某虽主动投案,但在庭审过程中,当庭翻供,不成立自首。本案大部分赃款已追回交还被害人,同时被害人对符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人敲诈勒索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活动,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吴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吴某、符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