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欲敲诈一公司50万 男子二审领刑四年

10.12.2014  18:02

      原标题:欲敲诈一公司50万

      男子二审领刑四年

      因与海之润公司有矛盾,曹某平私下调查海之润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并将所搜集到的资料寄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勒索50万元,最终被抓获。曹某平被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他不服判决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曹某平今年42岁。2006年前后,他与海之润公司因产品经营问题产生经济纠纷进而发生矛盾,在海之润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曹某平仍认为自己损失过大,再次索赔未果后向法院起诉亦未得到支持。于是,他便开始私下调查该公司。经调查,曹某平发现海之润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造假、虚假宣传等问题。2014年初,曹某平把其调查来的海之润公司产品质量造假、虚假宣传等资料和要求支付50万元的赔偿意见邮寄给孔某显,并威胁不给钱就曝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孔某显收到材料后与曹某平取得联系,孔某显提出给曹某平20万元解决此事,曹某平同意。2014年3月24日,孔某显通过其公司账户向曹某平的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并与曹某平约定剩下的17万元等曹某平来海口后当面支付,后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3月27日,曹某平被民警抓获。案发后,从曹某平处扣押的银行卡内赃款3万元已发还给孔某显。

      原判决认为,曹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曝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害人产品质量问题为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刑法规定判决曹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曹某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查明,二审期间曹某平及辩护人及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应对原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近日,海口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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