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教育厅修订《教师法》 教师不得体罚学生收受财物

11.09.2014  14:36

      原标题:省教育厅修订《教师法》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师德表现为最重要考量标准

      记者从省教育厅网站了解到,在第30个教师节来临前夕,省教育厅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情况进行了解读。明确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并首次提出推行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教师不得体罚学生收受财物

      据了解,我省曾于1998年颁布施行《实施办法》,现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经十四次易稿,新修订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于今年5月30日经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加强了对教师从教资质、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行为规范的要求。强调完善师德考核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用、考核、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的首要内容,尝试打破教师铁饭碗,提出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还明确规定12项教师不得出现的具体行为。例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的,骚扰、猥亵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教师不得体罚学生,收受财物等。

      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列入立法

      新《办法》修订、增加并进一步明确了教师依法在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保险、退休、奖励、培训、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申述等方面享有的权益。明确提出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扶持力度向边远地区倾斜

      《办法》要求,要强化对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的支持。各级政府补足配齐各学科教师,在教师编制配备、职务评聘和晋升、工资待遇、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将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职称)需具备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要求纳入立法;将每月300元的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贴也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给予生活补贴等方式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待遇。对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学校任教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还首次提出推行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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