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加强救灾捐赠物资管理 款物经书面同意方可调剂

04.08.2014  12:16

      原标题:款物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方可调剂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加强救灾捐赠物资管理

      资料图

      今年第9号超强台风“威马逊”给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灾害发生后,社会各界踊跃向灾区灾民捐赠资金及物资,为确保救灾捐赠物资得到妥善管理和使用。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下文要求加强物资款项的管理,对于定向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在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而省民政厅应与受灾市县建立信息公享机制,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灾区急需物资的信息。

      公募基金会开展救 灾募捐需经民政部门批准

      通知明确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组织,省民政厅可以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各市县民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联合救灾募捐组织共同开展募捐,并以救灾募捐组织的账户接受资金,募捐物资由救灾募捐组织统一接收。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在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救灾捐赠物资需 及时移交相关受灾市县使用

      对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通知强调,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所接受的救灾捐款需及时移交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全部移交省财政厅指定的接收账户,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救灾的阶段性需求,报经省政府审批后使用。

      而救灾捐赠物资则需及时移交相关受灾市县,或转交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根据灾区需求情况及时分配调拨给灾区。

      对于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可根据救灾和灾后重建需要安排使用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但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

      统筹安排捐款捐物避 免过于集中和重复发放

      通知指出,受灾市县接受的救灾捐款捐物可全部用于本地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支出,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就如何统筹安排使用救灾捐赠款物,通知表明,受灾市县政府要组建专门的工作机构,由1名市县政府领导负责。受灾市县要统筹安排本地区所接受的救灾捐款捐物,避免资金过于集中和物资的重复发放。为提高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效益,对于定向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而省民政厅应与受灾市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灾区急需物资的信息。

      通知特别强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及时公布救灾捐赠款物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由省民政厅负责汇总各市县民政部门、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上报的本地区、本组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省民政厅将定期公布以上内容。

      各级民政、司法、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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