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015年第一轮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年第一轮申请支付工作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458号)要求,现将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015年第一轮申请支付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及救助基金申请工作
各市县卫生局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我委《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卫医〔2014〕32号)和《关于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琼卫医〔2014〕44号)有关要求,继续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应急救助对象的救治和救助基金申请工作。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产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在2015年6月15日前完成支付申请。逾期未提出的,按照该时段未发生费用处理。
二、积极协调做好救助基金审核支付
申请工作完成后,各市县卫生局要指导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工作。要主动向政府汇报,积极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救助基金审核支付流程,将符合规定的救助基金尽快支付到位。
三、做好救助信息统计工作
各市县卫生局要做好救助患者信息的统计工作,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诊断(病种)、申请基金金额、基金支付金额及汇总数据等,及时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6月30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处。2015年第一轮核销的救助信息与截至2015年5月30日历年累计的救助信息要分别报送。
四、规范救助基金使用与管理
各市县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进一步规范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工作。救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支付能力患者的急救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患者,申请、审核进展缓慢或违规违纪骗取、套取、挪用救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市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为推动救助工作规范开展,我委将适时开展进行督导检查工作。
联 系 人及电话:陈淘淘
联系电话:,6530689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