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孔明灯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05.2014  21:3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孔明灯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09年8月19日,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琼府[2009]62号,以下简称《通告》),全省因违规燃放孔明灯导致的各类事故明显下降。但近来发现仍有部分地区群众在禁放特定区域燃放孔明灯,给安全生产带来威胁。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认真执行省政府《通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孔明灯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琼府[2009]62号)

  孔明灯又称“天灯”、“文灯”、“心愿灯”,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品,其燃料燃烧后产生空气浮力助推上升飞行,外焰温度高达300℃,属于明火。由于其燃放时间、地点和飘移方向、高度、距离均不确定,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油气站、电力设施、通信设备、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极容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特别是对飞行航空器构成极大威胁,一旦被过往的飞机吸入发动机会造成重特大飞行事故。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的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西海岸至万绿园和海甸岛一带、三亚市亚龙湾至南山沿海一带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及在全省的森林防火区、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油气站(库)、高压供电设施设备等重点防护区域及其周边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级政府要牵头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各级政府、各村(居)委会要充分认识违规燃放孔明灯的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违规燃放孔明灯。要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开展禁止违规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本地区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气象、公安、消防、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六、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违规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违规燃放孔明灯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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