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放生海龟求平安抓玳瑁惹祸上身 临高三男子栽了

08.06.2022  00:24

  为放生海龟求平安,临高男子桂请捕鱼的朋友林某平帮忙抓海龟,不料却捉了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玳瑁,且委托林某能放在渔船上饲养,桂某求平安不成,却使自己及朋友惹祸上身。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平、桂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玳瑁1只予以没收,由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依法处理,渔船返还持有人;林某平、桂某及公益诉讼被告林某能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费用6.334万元;责令三人共同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三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2020年10月左右,桂某因想放生海龟求平安顺利,请经常出海捕鱼的林某平帮忙。同年11月,林某平在海上钓鱼时,看到一只幼体海龟漂在水面,就将该海龟捞起送给桂某,桂某为表示感谢,通过微信转账360元给林某平。之后,桂某将该海龟放在林某能的渔船上并委托其饲养。2021年4月15日,海警在对渔船开展检查时查获该海龟。经鉴定,该海龟为玳瑁,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6万元。

  2021年4月16日、17日,桂某和林某平先后到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投案。2021年7月28日,公诉机关依法在媒体上公告准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因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公诉机关遂对桂某和林某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评估,该案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为6.334万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平、桂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共同非法猎捕一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林某平、桂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林某平、桂某捕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重违法,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林某能明知玳瑁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然长期圈养,加剧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只是针对陆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水生野生动物。长期以来,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外来物种入侵、人为破坏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水生野生动物数量急剧下降,一些珍贵物种的种群数量不断减少,甚至濒临灭绝。该案中,桂某受愚昧、落后思想的影响,本想求平安,结果却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使自己及其朋友遭受刑事处罚,不禁令人唏嘘。

  法官提醒,该起案件对桂某、林某平、林某能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对广大群众也是一个警示。广大渔民应了解国家禁止捕捞的海洋物种,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更不要知法犯法,无视法律以身试法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6月8日是世界海洋日,广大群众应摒弃愚昧思想,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共同保护海洋野生动物,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积极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祖宗海”。

  【普法小课堂】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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