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推荐工作暨全省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27.06.2017  16:22

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

推荐工作暨全省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2017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推荐工作暨全省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2017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推荐暨全省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

 

经中央批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在“十三五”期间组织开展“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为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方案〉的通知》(国开发〔2017〕4号)精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推荐暨“全省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为切实做好我省评选表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目的在于树立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引领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浓厚氛围和凝聚精神动力。

二、组织领导

我省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由省扶贫办牵头会同省人社厅等单位组成省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简称省评选表彰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具体承担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三、奖项设置

全省脱贫攻坚奖”设奋进奖、贡献奖、奉献奖、创新奖四个奖项,每个奖项表彰对象不超过10名。“全国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从“全省脱贫攻坚奖”的表彰对象中择优产生,每个奖项我省推荐人选不超过2名。

四、评选范围

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对象为对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各奖项的评选范围为:

奋进奖 从脱贫主体中产生,表彰脱贫致富和带领贫困群众摆脱贫困的先进典型;

贡献奖 从扶贫工作主体中产生,表彰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军队和武警部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先进典型;

奉献奖 从社会帮扶主体中产生,表彰各类社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民个人中的先进典型;

创新奖 从脱贫攻坚理论与实践创新的主体中产生,表彰推动扶贫改革创新的先进典型。

五、评选条件

脱贫攻坚奖评选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真抓实干、成效显著,遵纪守法、遵守公德,群众认可、社会公认。

各奖项具体条件:

奋进奖: 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带头光荣脱贫、勤劳致富。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带领贫困群众摆脱贫困,推动贫困地区发展。

贡献奖: 认真履职尽责,深入调查研究,倾心用力真扶贫、扶真贫,营造良好氛围,出色完成扶贫任务。

奉献奖: 热心扶贫济困,乐于奉献爱心,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实际行动关心、关注、关爱贫困群众,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创新奖: 发挥聪明才智,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创新政策措施、方式方法起到重要作用,产生积极影响。

六、推荐办法

脱贫攻坚奖的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属地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一)组织推荐。

1.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推荐工作(包括推荐中央、省级单位在本地区的分支机构),每个地区推荐每个奖项人选不超过2人(含群众推荐人选)。

2.省委统战部、省金融办、省旅游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军区政治部等7个部门分别负责对口推荐其牵头的省派定点扶贫单位人选(包括定点扶贫先进事迹人选、行业扶贫先进事迹人选等),每个奖项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除了以上牵头部门推荐外,其余的省直定点扶贫单位人选(包括定点扶贫先进事迹人选、行业扶贫先进事迹人选等)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扶贫办共同推荐,每个奖项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

(二)群众推荐。

群众推荐和各级社会组织推荐一律采取属地原则,从所在地扶贫部门领取、填写《全省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申报表》,提交事迹材料和影像资料,再由各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并统一推荐。

已获得2016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荣誉称号的不重复推荐。

推荐人选须填写《全省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申报审批表》,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各市县和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为每名推荐人选拍摄10分钟左右的影像资料,确定各奖项人选排序并汇总填表。

各市县和各牵头部门要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审核,征求被推荐人户籍地和居住地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意见。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需征求纪检和监察机关意见,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需征求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意见。推荐人选汇总上报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前,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施步骤

(一)通知公告(2017年6月26日前)。

本实施方案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执行,并在省扶贫办门户网站上发布。

(二)推荐报名(2017年6月30日前)。

各市县和各牵头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推荐工作,并于2017年6月30日17:00前向省评选表彰办公室报送推荐人选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含公示情况)、《全省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申报表》、《全省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汇总表》、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和10分钟左右的影像资料以及《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等。所有推荐材料格式均按照附件3要求处理,并一式2份寄送至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三)资格审核(7月4日前)。

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对各市县和各牵头部门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评选条件和推荐程序的人选提交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

(四)人选评审(7月6日前)。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全国脱贫攻坚奖”和“全省脱贫攻坚奖”人选建议名单。

(五)人选公示(7月7日至11日)。

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将建议人选的基本情况在省扶贫办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人选确定(7月12日前)。

公示无异议后,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将推荐人选建议名单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全国脱贫攻坚奖”正式推荐人选和“全省脱贫攻坚奖”正式表彰对象。

(七)人选上报((7月15日前)。

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将“全国脱贫攻坚奖”正式推荐人选上报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

(八)表彰宣传(10月中旬前)。

在扶贫日期间,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对“全国脱贫攻坚奖”“全省脱贫攻坚奖”表彰对象进行表彰。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按时推荐。本次评选表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和各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营造氛围,切实将对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推荐出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按要求报送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逾期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直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指定专人参与负责,确保评选表彰活动顺利开展。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产生程序进行,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导向,体现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做到优中选优。深入发动群众,面向基层一线,把评选表彰的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事迹的过程,使评选表彰工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三)公开公正,维护公平。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严格把关,严守纪律。严肃纪律,规范程序,严格审核,认真处理投诉举报。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虚构事迹材料、违反评审规定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撤销评选资格。对于已授予脱贫攻坚奖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章、证书。

联系人:黄东荣、陈旭海;联系电话:65301967、65334423,18907532111、18289351091;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海府办公大楼9楼海南省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邮政编码:570204)。

 

附件: 1.全省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申报表

      2. 全省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汇总表

     3. 推荐人选事迹材料格式要求

            4. 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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