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拟改造棚户区16万户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17.06.2014  09:39

海口棚户区 资料图

  近日,海南省政府出台了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于推进改造工作提出了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其中包括资金保障优先安排补偿和配套建设,并减免相关税费,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资金优先安排拆迁和征地补偿支出

  《实施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同时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产业健康发展。2014年至2017年,全省各类棚户区规划改造16.12万户,其中2014年至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13.11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4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77万户。全省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更具生机。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资金方面,各级政府将积极争取中央扶植资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同时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类棚户区省级配套资金不低于国家扶持标准,并筹集专项资金加大补助力度。未移交市县管理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省级配套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来源方面,各市县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支持。

  《实施意见》强调,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此外,还对改造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要积极稳妥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支持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利率优惠、简化贷款流程、优化信贷管理模式、提高审批效率措施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实施意见》还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符合规定的市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加强指导监督。

  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免征所得税

  税费减免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以及,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按照有关标准给予适当减免。

  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群众关心的安置补偿政策,《实施意见》尊重个人意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产权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征收房屋属个人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合理调整;征收房屋属公有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意见》强调,禁止强拆强迁,妥善处理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落实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改造的建设用地供应也得到保障。《实施意见》要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优先安排,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对安置住房中涉及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规模较大的安置小区,需配套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可以分宗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可参与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处理、公共交通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将同步建设推进。这一项工作将作为各市县改造工作的重点,纳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将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棚户区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为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高效、妥善落实,《实施意见》强调不得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变相进行大面积商业开发。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将负责督促指导各市县推行棚户区改造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大幅精简内部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对向同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审批申请材料坚决予以取消。在此基础上,对办理棚户区改造相关审批事项的时限再压缩、再提速。《实施意见》要求,对外服务窗口受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即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要立即启动相关程序,加大督办力度,指定专人全程跟踪负责。(记者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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