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实施意见》 4年内改造棚户区16万户
24.05.2014 00:28
本文来源: 蓝网
经有关市县和单位反复调整和再次确认,《意见》大幅提高了海南未来四年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出2014-2017年全省规划改造各类棚户区16.12万户。加上2013年已改造的1.53万户,全省棚户区改造总户数将占全国1000万户的1.8%;而2013年海南人口仅占全国的0.66%。
《意见》将具备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特别强调,对于棚户区改造,要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产权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禁止强拆强迁,妥善处理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落实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还明确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得借棚户区改造为名变相进行大面积商业开发。
《意见》提出,要从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建设用地供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推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等多个方面,加大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力度。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府和各部门职责,加强规划引导,注重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文字编辑:陈芊亦 视频编辑:龙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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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2014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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