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收男友上百万彩礼却与他人结婚 男方上诉

23.11.2015  14:56

  日前,海口男子周成晖及其母亲将曾与他同居五年的前女友林晓雯告上了法庭,欲讨回价值逾百万的彩礼。据了解,在周成晖与林晓雯交往期间,周母花160万元在海口新埠大道给儿子买婚房,房产证上除了儿子的名字还写着林晓雯的名字,另外,周母还花27万元给林晓雯买了一辆轿车。周家人认为,周家一直把林晓雯当作儿媳妇看待,车、房均是彩礼,没想到林晓雯最后却嫁给了他人。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记者李美香通讯员崔善红

  女友嫁给他人,男子起诉要求退还彩礼

  现年32岁的林晓雯是海口人,她于去年结婚,可婚后不久却被曾经同居五年的前男友周成晖告上了法庭。周成晖现年33岁,也是海口人,他及母亲高文霞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林晓雯。周成晖与林晓雯于2008年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同居生活长达五年。在两人交往期间,高文霞于2011年12月曾独自出资160万元,以周成晖和林晓雯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海口新埠大道某小区一套150余平米的房产,此外还支付了该房产的办证工本费、印花税、价格调节基金、有线电视开户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2012年5月,高文霞还花费27余万元为林晓雯购买了一辆东风本田小轿车,林晓雯仅支付1万元定金,之后车辆由林晓雯使用至今。

  周成晖和高文霞起诉称,周家人一直把林晓雯当做儿媳妇对待。购买房产是作为周成晖与林晓雯结婚用房。因林晓雯婚后需购买一辆汽车以方便出行,所以周母又出资购买一辆轿车给林晓雯,并应林晓雯要求登记在其名下,由林晓雯使用至今。周成晖母子认为,上述房产、车辆均是结婚彩礼,但林晓雯在收取周家给付的上述结婚彩礼后,时常莫名地对周成晖诸多埋怨,并多次向周成晖提出分手。2013年双方分手后,林晓雯于次年9月与他人结婚。为此,周成晖及母亲曾多次向林晓雯主张返还上述为结婚所购置并登记至林晓雯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彩礼。林晓雯曾经允诺:“我们结不成婚,我会返还所有东西给你们”,但一直未予返还。

  周成晖及高文霞请求法院判令林晓雯向高文霞返还位于新埠大道某小区房产50%的产权,并将该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共有人周成晖名下,林晓雯将上述小轿车返还给高文霞。

  女方辩称:涉案房产、车辆系赠与,非彩礼

  林晓雯认为,双方虽同居长达五年,但男方从未表达过结婚意愿,诉争财产根本不是彩礼。她辩称,所谓彩礼,系指男女双方都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并已达成一致,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等。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给与彩礼的前提条件系男女双方家庭都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并对婚约已达成一致。但她与周成晖及高文霞自2008年至2013年一直生活在一起,虽然生活多达5年,但周成晖从未向她表示过结婚的意愿,最基本的求婚方式也从未出现过,双方父母之间也没有谈论过婚约一事。房屋购买的时间系2011年12月8日,但直至2013年双方分手时止,双方并没有谈及过结婚,双方父母也没有见过面。故原告将涉案房产和车辆称为彩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林晓雯称,诉争的房屋及车辆原系高文霞赠与林晓雯与周成晖双方的财产,属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上述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系两人共有。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这一赠与行为属不可撤销的赠与。而车辆也已登记至被告个人名下并一直由被告使用至今。因此,上诉财产分割应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林晓雯还称,她与两原告既共同生活在一起,也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存在财产收入、支出混同的事实,故诉争财产的一部分由被告出资购买。自三方共同生活以来,共同成立了海口某商贸有效公司和海南某农资开发公司。其中商贸公司由林晓雯管理经营,营业收入存入周成晖的账户里,同时她原系农资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自两家公司成立营业以来,林晓雯从未得到任何报酬及公司分红。可见,三方之间的财产收入、开支自共同生活以来就发生了混同,而用于购买房屋及车辆的一部分款项应属被告的财产。

  法院判决:女方应退还收取的房产和车辆

  龙华区法院认为,两人于2008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未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至2013年。高文霞对购房购车的出资是出于对周成晖与林晓雯将来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给付,应认定为彩礼,属于婚约财产性质。因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林晓雯于2014年9月与他人结婚,因此两原告请求返还给付的婚约财产,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林晓雯抗辩诉争财产系因赠与行为而获得的,男女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不是彩礼,且原被告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规定,判决海口市新埠大道某小区房产归周成晖所有,判令林晓雯协助周成晖将其名下产权份额过户至周成晖名下,诉争小轿车归高文霞所有。(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