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他人银行卡非法获利 澄迈一男子被判刑

15.11.2021  16:02

  “法官,我就是弄了几十张银行卡给我哥们用了一下,我没有骗人,怎么就构成犯罪,要把我抓起来?”近日,在澄迈法院的一次刑事审判庭审上,被告人李某说他怎么也不明白,自己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只是将银行卡交给好兄弟使用,怎么就到了要开庭审判的地步?

  根据澄迈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自2021年初开始,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个人利益,明知上家“三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收购他人的40余张银行卡提供给“三哥”,并使用本人银行账户等帮助“三哥”进行资金结算,获利共计12600元。上述提供给“三哥”的银行卡中,其中张三等6人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类犯罪资金的支付结算业务,交易流水达10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其违法所得12600元全部予以退缴。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帮助支付结算,非法获利12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已缴纳),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2019年,《刑法修正案(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载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帮信罪”。

  “帮信罪”的设立,是为了更加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自2020年10月10日以来,国家正式部署实施“断卡”行动,严打“黑灰产业链”,对出租、出售贩卖银行卡、电话卡(即“两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整治和惩戒。

  法官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转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严重者将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