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规划审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国家林业局制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推进规划审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推进规划审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办法》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本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要科学系统地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要求,规划期一般为10年。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总论、保护区概况、保护现状及评价、基本思路、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保障措施等9个部分。
《办法》规定,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规划应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材料不全的不予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
《办法》明确,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将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两项审核意见汇总分析后形成总体规划的最终审核意见。对于新晋升或范围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将召开总体规划审查会或组织进行实地审核。对审核提出的修改意见,以通知单形式下达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意见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局。需要复审的按上述程序办理。总体规划审核获批后,将在中国林业网进行公告,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
《办法》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订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国家林业局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规划中期、终期评估,提出规划修编或新编意见。对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保护和建设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林业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记者尚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