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金融业有关政策明确

30.04.2016  09:5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4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等问题进行具体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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