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不得诱导推广第二类疫苗
我省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
接种单位不得
诱导推广第二类疫苗
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预防接种行为,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
《通知》提出要不断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和工作机制。各市县卫生局要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人口密度、服务人群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规范设置预防接种门诊,合理确定门诊运转时间,提高预防接种服务可及性。各市县要指定至少一家综合医院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工作。原则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再承担具体接种门诊任务,改由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接种单位严禁从药品零售企业、其他单位、个人非法渠道购进疫苗,严禁向不具备疫苗运输冷藏车等冷链设备、或疫苗运输环节的冷链状况难以掌握的疫苗生产、批发经营等单位购置二类疫苗。要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供应、验收、在库检查、储运温度等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通知》要求二类疫苗接种要严格遵循“知情同意、自愿、自费”的原则。严禁接种单位以盈利为目的擅自推广应用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接种,误导群众,扰乱一类疫苗接种程序。不得随意夸大二类疫苗的作用,否定一类疫苗的效果。如有一类疫苗接种禁忌或为减少严重异常反应而必须接种脊灰灭活疫苗者,接种单位必须提前向儿童家长告知相关情况,征得家长同意签字后方能实施接种。各接种单位严禁使用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二类疫苗进行推广应用。
预防接种服务前严格执行“一苗一针次一告知”制度,向家长或监护人详细告知疫苗接种禁忌症、注意事项和疫苗接种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并取得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在为儿童接种前要认真做好健康问询和体温测量工作,真实记录儿童的健康状况,严格把握接种禁忌症,尽可能减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