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捷明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 偷税154余万元

27.03.2015  13:39

      海口捷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明公司)于2008年12月注册成立,主营沙、石等建筑材料销售,属小规模纳税人。2011~2012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为零申报,未领购过增值税发票。

      2013年,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八稽查局在对海南兆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实施发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沙石供应商——捷明公司存在“提供第三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经提请转办后,对捷明公司实施立案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设置账簿,公司虚开发票、销售货物、收取货款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均从其购货方取得,同时确定捷明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一)提供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查证,该公司2011~2012年间因销售沙石行为以支付开票方的方式提供给海南兆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16份,金额合计1229万元。

      (二)销售沙、石等建筑材料未确认销售收入。经查证,该公司2011~2012年销售给海南兆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沙石3035万元,此两个年度的销售行为该公司均未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述隐瞒收入不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针对对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八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国税函[2010]139号文第一条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文件规定,决定追征捷明公司增值税88万元、企业所得税66万元,确定偷税数额为154万元,并处以罚款77万元。案件补税及罚款合计231万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没有提出复议或上诉。

      案件启示:

      沙石行业一直是征管难题,特别是一些长期不领用发票、收入零申报的沙石企业,较难对其实现监管;对于这类纳税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须都要对其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税收违法成本,起到“查处一户、震慑一片、规范一行”的效果。

      (一)加强沙石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税源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该类企业了解,督促企业建账建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税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发票管理法规的宣传和普及,防止该行业人员心存侥幸、非法取得假发票;加强对该类企业银行账户(尤其是涉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的跟踪管理,避免企业长期取得资金收入,但因未记账、未领用发票、未申报而未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

      (二)开展税警联合执法,加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涉案企业和人员;加强对涉案企业的跟踪管理,尤其是企业税务登记中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的监控,避免该类企业走逃后又注册成立新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