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

03.11.2018  02:12

  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关于《海南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1月10日。《指引》表示,试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鼓励经营者自愿承诺无理由退货,并设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无理由退货时限不少于30天(含30天)。

   退货商品应保持完好或者不影响二次销售

  《指引》适用于海南省内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主体,经营者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30天<含30天>)、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

  《指引》要求,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将承诺内容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进行公开展示,为消费者提供指引。鼓励经营者在销售无理由退货商品、提供消费者购物票证时,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鼓励经营者设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对于“无理由退货”后退回来的商品,《指引》明确,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配送类商品退货期限 以消费者实签次日起计算

  《指引》明确,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小票当日起计算。

  《指引》也明确,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同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应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可按原支付方式返还 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在退款方式上,《指引》明确,无理由退货要经过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遵从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指出,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发现消费者存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恶意消费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确认,记录个人诚信档案。

  同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消费者委员会将建立《海南省无理由退货动态备案名录库》,公布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按照承诺即受约束原则,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中,对因不履行承诺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将予以撤销公布。(记者 林文星)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