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见快提! 海口市场拟实行承诺即入的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22.08.2020  09:42

    8月21日,海口市市场监管理局就起草的《海口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备案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的,应当在承诺即入规定期限内完成。

      实行承诺即入的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制定《办法》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办法》所称的承诺即入,是指对具有强制性标准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申请人承诺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申请人取得备案后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承诺即入方式实施市场准入备案的,适用《办法》。

      《办法》指出,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特别清单管理。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参照适用,实施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各行政机关应当梳理提出实行承诺即入的事项清单,经海口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取消许可,实行备案制,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实行承诺即入的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对实行承诺即入的备案事项,各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承诺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上公示。

      可将经签章的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传给行政机关

      《办法》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对填写申请人真实、准确基本信息;已经知晓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自身能够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和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这些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传给行政机关。作出承诺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行政机关可通过视频、拍照等方式对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确认。

      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备案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的,应当在承诺即入规定期限内完成。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承诺书。

      还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后,申请人可立即开展与备案内容相符的投资经营活动。申请人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规范,并承担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承诺的备案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查处。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办法》表示,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即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申请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实行承诺即入的投资经营活动,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还表示,行政机关实施承诺即入时,有在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这些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符合容错免(减)责情形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办法》提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以及微信公众号等。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同时通过部门网站及相关监管系统公示。

      征求意见时间、途径和方式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

      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一路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7号楼南楼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编570135。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可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