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这为深化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要从三方面着手,更好地实现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的目标。
提升监督理念。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十年来,初步建立起了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力保障了检察机关自身依法、独立、公正司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要改进完善人民监督员工作,凸显制度的必要性,必须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即实现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的转变,以主动监督增活力;由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以动态监督拓范围;由形式监督向实质监督的转变,以实质监督促深度。要主动向人民监督员提供更多的监督载体,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以公信赢民心,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群众监督下开展,切实把制度打造成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和检察机关贯彻群众路线的有效平台。
转变监督方式。应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由单一评议表决向现场参与见证执法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建议等多样化、简易化监督程序转变。比如,参与监督和见证搜查、查封和扣押,案件侦查终结前,对犯罪嫌疑人最后一次讯问的现场进行实地监督,对同步录音录像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见证监督意见等。应进一步丰富监督手段,由单一的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向列席相关会议、参与公开听证、实地察看,以及征求诉讼代理人、涉案各方意见等多种手段转变。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开放日活动、检察室工作、社区矫正、职务犯罪预防等活动,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群众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向人民群众宣传检察工作,增添检察工作的正能量。通过转变监督方式、丰富实践内容,突破制约监督工作广泛开展的瓶颈,多点激发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活力。
完善保障措施。立法保障是第一位的保障,在前期实践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理论调研宣传,积极推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争取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原则性的规定,为全国人大进行相关进行相关立法做好铺垫。突出外部监督属性,探索人民监督员外部选任的模式,由司法行政部门选任人民监督员。借鉴审判机关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人民监督员队伍阵容,体现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实行公开选任,增加选任的透明度,广泛宣传发动,调动各方面符合条件人员参与的积极性,让有监督能力的人进入人民监督员队伍。加强与业务部门、派驻检察室、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部门的联动制度建设,提升检察工作接受监督和内外部联动监督的规范化水平。强化信息化保障,坚持全程、全员、全面使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管理和监督;充分运用互联网站、电子信箱、检视通、微博、微信等科技手段,不断拓宽检务公开渠道,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互动联系,提升监督效能。通过强化保障措施,让人民监督员有信心、有能力担负起监督职责,切实推动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更好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