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能用来养人和发感谢费吗?
超出计划生育的公民为孩子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但钱却没有用在正地方,相关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开支项目并没有对等增加投入
江西省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据调查,修水县各乡镇计生办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一般按80%左右的比例转移支付作为计生工作经费,近半计生经费用于劳务和薪酬。
江西修水县计生部门向公安部门付费,表述为“部门配合长效机制”的产物,并称是为了感谢公安部门的工作支持而支付的感谢费,这不能改变违法操作的实质。新生儿落户与计生挂钩于法无据,此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纠正,所支出的感谢费、赞助费也应悉数追回。
原国家计生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时,曾对“社会抚养费”作出界定解释,声称这笔费用不是公众理解的超生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用于多出生人口额外占用的公共资源。按照此解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应当与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多出生人口所可能涉及的公共资源项目联系起来,有一个清晰的费用征收与公共资源加大投资的换算等式。
但事实上,社会抚养费的去向长期成谜。各级地方历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究竟有多大比例以增额的方式投入到公共资源,公众也一无所知。江西修水县社会抚养费支配的个案此番被曝光,让人们意识到社会抚养费的实际管理和使用,并没有像当初预想的那样,花在了公共资源的增加投入之上,而是主要用来支付计生部门的运转成本和对维持社会抚养费征收体系的额外激励成本。基层计生部门获得高达八成的社会抚养费返还,且这一返还支配模式持续多年,并没有被上级有关方面制止或调整,表明此类做法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这揭示出一个令人沮丧的现实:超出计划生育的公民为孩子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但钱却没有用在正地方,相关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开支项目并没有对等增加投入,市民所获得的公共服务大幅缩水,看病贵、上学难等问题日益凸显。就江西修水县的个案来看,计生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实际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数额寥寥无几,而主要开支在机构运转消耗环节,也就是用于养人和发感谢费。换个角度来看,如果不向超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然也就不会产生计生部门的运转成本,更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激励成本。这样一来,也就不至于让公共资源紧张短缺的局面变得更糟。(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