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林道清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获改判

06.11.2014  17:30

  10月16日,由秀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海口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林道清、芦春女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获得改判,主犯林道清的刑期由一年两个月改判为十年。该案的成功抗诉,依法严惩了罪犯,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经秀英区院依法审查指控:2003年6月,被告人林道清、芦春女夫妻二人注册成立并经营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内当家”、“厨来运”、“大吉利”三个品牌的花生食用调和油。2012年3月以来,林道清为了节约成本,牟求高额利润,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在大豆油、棕榈油中添加花生油香精、玉米油香精、芝麻油香精,并虚假标注为“压榨一级花生调和油”、“花生高级食用调和油”等,违规销售上述品牌食用油总计金额为117.3万元。

  2013年7月17日,秀英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林道清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芦春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秀英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海口市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同时要求依法处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

  2013年11月27日,海口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秀英区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4年10月16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林道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芦春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禁止芦春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用油的生产和销售。扣押在案的香精和厨来运、内当家、大吉利三种品牌调和油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其他品牌调和油、玉米油和塑料瓶、瓶胚,变价折抵罚金上缴国库。(撰稿郭艳华 编辑谭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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