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刑期由一年改为十年
检察机关正在核实此案的相关证据 |
这是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涉案金额高达百余万元,警方查获后,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林道清和芦春女缉拿归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然而此案开庭审判之后,判决结果令人匪夷所思。法院对主犯林道清,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芦春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面对量刑畸轻的判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果断对此案提起了抗诉。2014年10月11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重审后判决被告人林道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芦春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利润蒙眼他们从诚信到失信
2012年6月5日,海口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将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的林道清夫妇抓获,当场扣获“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品牌食用油9.3万升,原料油10余吨,各种香精330公斤,同时还发现账册及发货单等票据。经鉴定后确定,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涉案食用油的销售金额达106.34万元。
是年7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林道清被批准逮捕,芦春女被取保候审。
原来,他们本是诚实的商家。2003年6月,林道清、芦春女夫妻二人带着多年积蓄从万宁市后安镇来到海口市秀英区寻找商机。搜寻信息比对后发现食用油的市场很好,而且价格呈上涨趋势。于是,2003年6月24日,他们注册成立了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食用植物油,由芦春女担任法定代表人,林道清负责实际的运营管理。随后他们在海口市秀英区玉益村租地建厂,开始生产花生食用调和油。伴随着他们的苦心经营,利润也随之而来,随后他们决定扩大生产规模,以便获得更多的物质回报。
2012年3月,二人将厂址搬迁到秀英区文森村,但并没有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扩大生产规模之后,食用油的销路更加顺畅,价格稳健增长,市场供不应求。夫妻二人见此情形欣喜之情油然而生,便开始谋划如何才能在这样的市场中捞到更多金子。最终,他们决定不再进购花生压榨,而是在调和油中直接添加花生油香料。这样既能减少成本还能增加利润。
他们在想到这个金点子的时候,怎么也没有想到他们给自己找到了一条通向监狱的路子。
当庭翻供一面之词被采信
当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接到这起案件的时候,办案检察官们不敢有丝毫懈怠,认真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此案证据链条完整,便向秀英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没想到庭审过程中,林道清、芦春女突然推翻其原有证词。林道清辩称他们在调和油中添加香精的行为只有一次。审判人员采信了他的说法,于2013年7月17日对两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与案件事实及证据大相径庭的判决。
该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有失公平正义,当地群众反应也很强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秀英区检察院决定重新审核此案的全部证据,并重新提审讯问被告人,以使该案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经数日反复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之后,办案检察官一致认为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有一个关键证人刘承意(化名),他在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上班,主要负责调配食用油。在食用油销量疯狂上涨,销路广阔的时候,该公司便开始采用往调和油内添加香精的做法勾兑食用油。刘承意说刚开始的时候林道清买回花生油香精,和他一起实验最佳调配比例,后来比例得出来后,就由刘承意负责勾兑,林道清只需将各种香精买回来便可。证人刘承意与被告人无任何过节,证词的可信度很高。同时,他的证言反映出整个调和油添加香精的全部过程。
翻阅林道清和芦春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刘承意所说完全吻合。同时,伪劣食用油生产现场8个使用完毕的花生油香精空瓶和大量未使用的花生油香精能够印证调和油中按比例添加香精的犯罪事实。
如此确实充分的证据,一审判决却片面采信被告人林道清只添加了一次香精的辩解,从而认定其销售伪劣产品数额为5000元,属于采信证据不当。另外,一审未对现场扣获的香精、油品等进行法律评价,遗漏了重要的犯罪证据。
随后,秀英区检察院决定对此案提请抗诉,使有罪之人承担其应该承担的刑罚,也为广大民众舌尖上的安全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依法抗诉重审改判彰显公正
秀英区检察院将该案向海口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13年7月31日,海口市检察院认为秀英区检察院的抗诉有理有据,一审判决确实明显违背了国家有关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于是决定支持抗诉。
2013年11月27日,海口市中级法院裁定该案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秀英区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开庭重审了此案。何集顺是这起案件的办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他在公诉席上义正词严地发表了抗诉意见,对此案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办案检察官认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而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对危害舌尖上安全的案件反映强烈,对此类犯罪应依法严惩。
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被告人林道清与芦春女销售伪劣产品的数额认定不再是5000元,而是事实上的106.34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分别改判林道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芦春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禁止芦春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用油的生产和销售。扣押在案的香精和“厨来运”“内当家”“大吉利”三种品牌调和油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其他品牌调和油、玉米油和塑料瓶、瓶坯,变价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