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经理持假证投标 有关部门:处理结果不便透露

19.09.2015  19:19

  近日,一知情人士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红岭灌区工程的业主单位及投标管理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反映,某股份公司在参与琼中红岭水库一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提供了一份伪造的项目经理谢剑锋的“省部级”获奖证书,并因此获得加分从而中标。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表示,经调查,谢剑锋提供的相关获奖证书确系伪造,但该公司没有因此获得加分,此次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项目经理持假证书投标

  所在公司最终成功中标

  海口市民李先生多年来一直从事建筑施工。日前,李先生向本报反映,今年2月,某股份公司在参与琼中红岭灌区总干渠项目土建施工第一标段工程投标过程中,提供了一份伪造的项目经理谢剑锋的“省部级”获奖证书,并因此获得了加分从而最终中标。李先生称,按照相关法律,企业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获奖证书的,应按废标处理,相关企业、责任人应受到处罚。但实际情况是,项目未按废标处理,中标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也并未因此受到任何处罚。

  据了解,红岭水库灌区工程是我省为解决琼东北地区工程性缺水问题的重点民生工程,工程由总干渠、东干渠、西干渠等工程组成,总长500余公里,静态总投资约47亿元。

  李先生称,第一次投标于2014年年底进行,因某股份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参与了招投标,违反了《招投标法》有关规定,今年1月初被有关单位宣告招投标失败。第二次投标于今年2月进行,最终某股份公司还是成功中标。

  有关部门:处理结果不方便向记者透露

  从8月初开始,记者多次前往项目法人单位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了解记者采访意图后,称此次投标是否有效由投标管理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来决定,建议记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了解情况。

  记者随后前往省政务服务中心。该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处负责人称,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接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该负责人说,李先生先向项目法人单位投诉,后才向他们和上级有关部门投诉。今年3月底他们接到上级部门的转办函后,就及时做了说明,并建议法人单位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也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后来,法人单位就相关情况做了书面回复。据其了解,当时这件事已有了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但调查处理结果不方便向记者透露。

  该负责人解释,他们只是提供平台,最终谁中标还是由业主单位来定。了解到以上情况后,记者再次返回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采访。该公司办公室协调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后,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让记者与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对接。8月底,记者再次与该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此事的张女士联系,当天下午,该部部长赵奕涵首先向记者确认了第一次投标失败的结果,然后表示,经调查,某股份公司第二次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谢剑锋的“省部级”获奖证书确系伪造,且当事人已亲口承认了这个事实。

  省水务厅:事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与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部长赵奕涵一同接受记者采访的,还有项目业主单位省水利电力公司的陈副总。他们表示,李先生投诉某股份公司利用伪造获奖证书获得水利工程中标一事,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已安排人员展开调查,首先,项目招投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均受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并获得认可,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况。其次,投诉人李先生和红岭灌区工程并无利害关系,且未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向有关部门投诉,该投诉不属于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范畴,项目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另外,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中标结果,在完成中标公示、发送中标通知书等法定程序并与某股份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后才举行动工仪式。李先生关于“项目招投标之前工程已经开工”的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

  某股份公司提供伪造的项目经理获奖证书,最终是否因此受到处罚?赵奕涵表示,目前还没有,因为业主单位无权对该公司做出处罚。举报人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记者随后前往省发改委了解情况。该委有关处室负责人表示,投诉人当初也曾向他们反映此事,省发改委领导十分重视,经调查,第一次投标结果按“废标”处理。李先生第二次投诉时,他们建议李先生向省水务厅投诉,然后由省水务厅依法依规对提供伪造获奖证书的责任人作出处理。

  9月15日,李先生按照省发改委的建议,前往省水务厅反映此事。记者从省水务厅获悉,目前事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记者罗晓宁)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