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通报五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28.02.2018  09:21

  本报海口2月27日讯 (记者尤梦瑜 通讯员李明秀)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震慑警示作用,保持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高压态势,日前,海南省纪委对近期查处的5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这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一、儋州市光村镇扁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树森等人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问题。2016年9月和12月,王树森先后两次主持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决定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村办合作社发放人员工资和购买生活电器,村委会委员林二番参会并同意上述决定。经查,扁墩村实际挪用扶贫资金共计3.48万元。其中,挪用1.99万元发放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林二番以合作社管理员身份领取1.42万元;挪用1.49万元购买电视机、空调、净水器等电器供合作社使用。2018年1月,王树森、林二番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用于发放工资的违纪款已追缴。

  二、澄迈县加乐镇德润村委会原工作人员刘裕群索取收受贫困户扶贫物资问题。2016年9月,刘裕群在协助加乐镇政府发放扶贫物资的过程中,索取、收受3户贫困户扶贫猪苗3头,折合人民币2400元。2017年9月,刘裕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已追缴。

  三、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叉河村党支部副书记刘亚定在扶贫工作中优亲厚友问题。2014年,刘亚定隐瞒实情,将家庭收入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胞弟刘某某一家纳入贫困户。2016年11月,在剔除不符合条件贫困户工作中,刘亚定依然隐情不报,致使刘某某一家继续享受帮扶政策。2017年6月,刘亚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叉河镇党委原副书记符旭光,叉河镇党委委员欧振强,叉河镇叉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吉文杰,叉河村党支部委员廖小龙、刘忠华、刘瑞英等6人因在该问题中存在失职失责情形均被诫勉谈话。

  四、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上安乡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原副主任莫明飞等人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扶贫物资采购价格虚高以次充好问题。2016年,莫明飞在扶贫物资采购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发现采购合同中黑山羊单价明显高于政府指导价,事后虽发现但未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或签订补充合同;交货环节没有按规定进行验收,没有及时发现供应商以次充好等问题,造成扶贫资金损失约11.17万元。2017年9月,莫明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同年11月,时任上安乡副乡长王大荣、现任上安乡副乡长王太璋等2人因履行领导责任不力被问责,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上安乡党委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全县通报。

  五、乐东黎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原科员汪雄鹏在危房改造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问题。2015年,时任莺歌海镇政府民政办科员汪雄鹏在危房改造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3户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通过了危房改造申请,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达48.3万元。2017年12月,汪雄鹏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按办事员安排工作。

  通报指出,上述案例中的党员干部,有的有禁不止,移花接木,挪用扶贫资金;有的吃拿卡要,雁过拔毛,动贫困户“奶酪”;有的公私不分,私心作祟,优亲厚友;有的作风不严不实,得过且过,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其所作所为反映出群众观念淡薄、纪律意识缺失等问题,直接侵害了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受到严肃处理。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做到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通报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七届省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切实扛起责任担当,全力抓好全省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过督查督办、直查快办、交叉复核和通报曝光等多项措施,持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既要严肃查处贪污侵占、行贿受贿、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突出问题,又要加大力度查处扶贫领域“两个责任”履行不力,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确保扶贫政策、资金、项目的阳光雨露惠及每一位贫困群众,为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提前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提前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1).扶贫工作办公室
减税降费明细账单送达纳税人
  “收到税务局减税降费红利的明细短信,感觉就像我们交话费能看到消费明细一样,可以很直观地看到公司减了多少税,还能清楚地了解不同税种减了多少。”海南中化橡胶有限公司王会计一边说,一边向记者展示手机中的短信账单。截至7月申报期,该公司享受增值税减免167432.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