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海南地税扶贫工作人员与农户座谈,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图片由省地税局提供)
为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精准扶贫,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现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具体免征、减征情况如下: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2.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4.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6.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三、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四、个人所得税
1.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3.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契税
1.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六、土地增值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
七、印花税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3.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
八、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