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规范执行行为5类情形应先行听证

06.11.2014  11:25

      原标题:省高院规范执行行为5类情形应先行听证

      昨日(5日)获悉,海南高院近日发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的通知》,目前已执行。

      今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和非刑罚制裁措施的执行,由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立案后将交由执行局执行。

      通知中明确指出,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得扩大适用。除变更名称、无限责任等简单情形外,对分立、合并、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无偿接受财产等较为复杂的情形,应当先行听证。

      为了防止虚假诉讼、虚假和解,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抵偿债务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执行法院将不再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是,达成和解协议前,已被本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除外。

      为促进司法公开,同时又保护当事人隐私,通知还特别要求,向当事人送达审查案外人异议、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的送达回证中应当增加“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天涯法律网上公布。受送达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者不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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