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钱从工钱里扣?澄迈一工人辞工后多次讨要工钱未果,一怒捅伤老板
7月31日,在澄迈县老城镇某村工地的出租屋内发生了一起故意伤人事件,工人马某某因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情绪失控,持刀捅向老板喻某某,导致喻某某轻伤二级。
据了解,马某某曾系工地老板喻某某的工人,辞工后多次讨要未结的工钱未果。2021年7月31日,马某某携带一把小刀从海口坐车来到澄迈县老城镇某村喻某某工地的出租屋,找喻某某讨要工钱,喻某某答复要到八月底才能结算工钱给马某某。
当日19时许,马某某在喻某某工地的出租屋内吃完晚饭后,将其打算吃住在喻某某工地的出租屋中,直到拿到工钱才离开的想法告知喻某某,并询问是否需要付饭钱。喻某某表示马某某需支付的饭钱可以从工钱里扣除。
马某某听后心生怒气,尾随喻某某来到该出租屋三楼的洗手间门口,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刀捅伤喻某某。喻某某被捅伤后,用双手抓住马某某持刀的手,并喊叫正在洗手间洗澡的工人赵某某,赵某某跑到楼下叫来喻某某的妻子和其他工人,喻某某的妻子上前抢马某某手上的刀,马某某表示不捅人后,喻某某夫妇才松开抓住马某某的手,马某某便将小刀放在该出租屋三楼大厅的一张床铺下的地板上。
随后,喻某某拨打电话报警。马某某在喻某某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处理。澄迈县公安局老城海岸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从该出租屋三楼大厅的一张床铺下的地板上提取到一把小刀,并将马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后马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持刀具作案,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9月13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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