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打车遗忘手机遭的哥索酬 警方运政称难管
“要想拿回手机,先给千元酬金”,遇上这样的事,本已令人烦恼,而更让失主烦恼的是,向警方和运政两个部门反映,得到的答复均是没法解决。
顾客打车遗忘手机
5日中午12时40分许,市民林小玉从龙昆南路搭乘一辆蓝色的出租车,前往蓝天路锦鸿温泉大酒店。下车后,她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一部iphone4手机不见了,等到出租车已经驶离,她才意识到手机不小心落在了车上。等她招手想让出租车停下时,已经来不及。
“这部手机是2011年买的,当时花了5780元。”林小玉说,当时她心里非常着急,手机本身只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里面储存了很多重要的信息。可是,因为下车时比较匆忙,她没有向出租车司机索要发票,也没有记下车牌号。直到6日上午,林小玉的朋友小黎打电话给她老公阿博,说林小玉遗忘的手机在出租车司机王某(音)手里。原来,手机是被王某捡到了,王某通过翻看手机里的通讯录,打通了小黎的电话,让小黎通知失主和他取得联系,把手机取回。
司机索酬未果拒还
遗忘的手机有了下落,林小玉挺高兴,因为在家照看孩子不便,她便让丈夫阿博联系王某。可接下来的事情,远没有林小玉想象的那么简单。
据阿博介绍,6日中午12时53分,他拨通了王某的电话,表示愿意支付200元钱作为酬金,恳请王某返还手机。王某嫌酬金太少不同意,还须给他充一笔话费。阿博表示愿意另给他手机充值100元。可王某称,自己在海口开出租车很辛苦,生活不容易,阿博应该再给多一点钱作为酬谢。阿博取回手机心切,提出愿意给他500元,王某依然嫌少。阿博没有办法,便问王某要多少钱。王某先是表示要2000元,阿博很吃惊:“我的手机现在才值多少钱?”看到阿博难以接受,王某又表示可以要1200元左右,而阿博觉得这个数额也难以接受。对方还说,虽然手机可能不值太多钱,但是里面的信息和电话,对于失主来说很重要,所以还是“值这个价”。
就这样,双方讨价还价,电话打了半个多小时,依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阿博说,王某最后称自己“考虑考虑”,然后再作决定。通完电话后,阿博又给王某发了一条短信,希望他把酬金的价钱再降一点,可王某没有回复。
根据阿博反映的情况,6日下午,记者拨打王某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警方运政均称难管
遗忘的手机要不回,阿博无奈之下,便于6日下午1时40分拨打110报警。随后,大同派出所一位姓欧的民警和他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后,该民警表示,林小玉的事情属于失主和出租车之间因“酬劳”一事引起的纠纷,不属于警方的管辖范围。如果出租车司机嫌失主给的酬金太少不肯归还手机,属于司机的个人素质问题,失主可以向出租车的运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反映。
既然警方“管不了”,当天下午4时52分,阿博又向海口市运政部门反映。运政投诉热线66665666值班人员则表示,司机捡到东西不归还,这种情况运政部门没法解决,建议失主报警处理。
这下,阿博和林小玉可犯难了。“那我们该去找谁?手机还能不能要回?”阿博说,碰上这么一桩倒霉事,他确实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王某是哪家出租车公司的?林小玉遗忘的手机怎么办?本报将继续关注。
采访手记:
别让一部手机给出租行业抹了黑
本应该是件好人好事,却因为这桩“索酬纠纷”,完全变了味。
现实生活中,拾得他人遗忘物、遗失物的事情非常普遍。首先,返还遗忘物、遗失物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返还遗忘物、遗失物,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此外,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海口出租行业一直以来大力倡导的行业素质。失主向出租车司机支付“必要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人之常情。但如果司机索酬太高并以此作为拒绝归还的“筹码”,不但道德上为人所不齿,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能因为自己个人的一时糊涂,损坏整个出租行业的良好形象。
是拾金不昧、赢得口碑,还是见利忘义、抹黑自我?答案自己选!(记者宋亮亮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