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审讯室被打致耳膜穿孔 公安局赔30万“私了”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一份赔偿协议的曝光,引发了舆论关注。签订协议的甲方是“登封市公安局”,乙方叫“梁松帅”。协议内容显示:“梁松帅在登封市公安局卢店派出所审讯室被民警打伤,造成耳膜穿孔,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登封市公安局一次性赔偿梁松帅30万元,梁松帅不再追究派出所民警的任何法律责任,以上协议永不反悔”。
这份赔偿协议是2014年1月14号签的,甲方登封市公安局落款处盖有该单位公章。上面除了甲方乙方外,还有两名见证人的签字,他们是登封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建勋和登封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陈玉辉。
目前,梁松帅本人和登封市公安局宣传科都已向中国之声证实了协议的真实性。既然是真的,那么这份协议就带来了一系列问号:民警是不是在审讯室里打人了?登封市公安局是否可以签订这样的“赔偿不追责”协议?为什么要赔30万?给了钱就可以了事不追责了吗?这30万从哪里来?
梁松帅,这份赔偿协议的乙方,在他口中,整件事的起因是,他因一起纠纷被叫到卢店派出所,在审讯室里被3个民警打了。
梁松帅:审讯室里面,他就没审讯,就直接打到我背后。打我了4个多小时,也没问我什么材料,也没有录我口供,进去就直接打我背后。打我一二十个耳光。就是他那个所长,他进去打我了以后,我不说话,拒绝回答,他说我不讲,他就猛打我,最后我的两个手臂全部失去知觉。
梁松帅说,这之后他去医院做了诊断,当时是耳膜穿孔。但因当地警方不给出具相关材料,所以他并没有法医鉴定结论,而且至今都没有。
之后,梁松帅将问题反映到了上级单位,登封市公安局开始协调此事,最后赔了他30万元。
梁松帅:我不要赔钱,当时就协商,就协商不好,这个事情弄了很长时间,已经到了元月份(2014年1月),到最后也没啥结果,我就妥协,就同意(赔钱)。数额是他们提出来的,也和我协商了。最早说16万。
记者:后来是协商不同意,他们提高到30万?
梁松帅:对对。
梁松帅说,签订赔偿协议现场有4个人,钱是签协议当天,他从登封市公安局拿的现金:
梁松帅:当时是我姑姑,我们两个过去,那边是赵局长、陈书记。我们四个在那签。当时钱是从公安局拿到的。就在赵局长屋里。赵局长给的。给的现金。协议签了给的钱。当时就是保证不再反悔,不再追究民警的刑事责任。
协议上,登封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建勋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他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登封市公安局曾调查梁松帅一案,但因被举报的警察都不承认打人,而梁松帅在派出所受了伤,就跟他签了赔偿协议书,为的是,能尽快化解矛盾。
想要化解矛盾,不过登封市公安局可以用赔钱来求一个“不被追责”吗?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表示,由登封市公安局来赔钱,这没有问题,但不能以此换取,梁松帅放弃追责:
洪道德:他是职务行为嘛,所以单位要负这个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讲,登封市公安局出面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这个没有问题。第二条不行,这等于是他拿着这个赔偿协议逼着受害人放弃法律追诉,作为公安机关来说不允许。因为内容不合法,即使是签字了,这第二条我个人认为,假设梁松帅现在如果向检察院控告民警涉嫌犯罪,当地检察院不能以梁松帅和公安局签过一份协议为由,就不对这个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同时,洪道德还指出,这30万赔偿款,登封市公安局是从什么渠道支出的?30万的赔偿数额是怎么确定的?这些都应向公众说清楚:
洪道德:回头就要谈,你这30万是从哪里来的。怕什么呢?怕就怕这个30万与他的经费没有关系,他转过身打个报告,又给他拨30万过来了。问题是,通过哪个程序来赔?这个很重要。赔是应该的。数额对不对?是多了?多得离谱?还是说基本上还行?还是说还没赔够?看它的数额和事实是不是相适应。3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30万的事实基础在哪?
关于此事,登封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建勋曾向媒体透露,称当地警方已重新启动调查。
而对于签订这份赔偿协议的原因和30万元赔偿款如何确认等等一些情况,登封市公安局宣传科杨科长则表示,相关情况仍在调查当中,对于这些目前还不清楚:
杨科长:现在,还正调查着。
记者:当时为什么会和他签这个协议?30万是怎么确定的?
杨科长:这个情况正在调查着呢,有些细节我还不太清楚。
另外,据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举报打人的、时任卢店派出所所长邓慧勇在今年3月已被免职。
一边,梁松帅说被警察打了,但伤势并没有法医鉴定,另一边,登封市公安局说,被举报的民警不承认打人。打或没打都没有板上钉钉的、查实的证据。
这样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一份30万元的赔偿协议,约定不再追究法律责任。很显然这样一份所谓的“私了”协议,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十分牵强,并且还有很多其他疑点等待解答。对此,我们也会继续关注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