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疗会所打掩护 海口男子暗中介绍女子卖淫
原标题:租下酒店一整层开水疗会所
两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分别获刑
李某某租下海口海秀东路某大酒店五楼及七楼部分房间开水疗会所,经营桑拿、足浴、美容美发,后聘蒋某为经理。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某动起了利用会所做掩护,暗中容留、介绍女子卖淫的心思。他规定卖淫女子在卖淫过程中会所按小时收费,卖淫女子根据服务的时长以及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取得报酬。2014年12月22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以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2月1日,李某某租下海口海秀东路某大酒店五楼一整层作为水疗会所经营桑拿、足浴、美容美发。2013年5月14日,为扩大经营,他又租赁了该酒店的七楼北侧6间房。后李某某聘用蒋某于2014年3月到该会所上班,负责现场接待、管理等工作。
从2014年6月份开始,为谋取非法利益,该会所暗中干起了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勾当,沦为“淫窟”。李某某容留、介绍武某某、杨某某等多名女子在该会所卖淫,并规定卖淫女子在卖淫过程中会所每小时收费800元,可发生性关系一次,卖淫女子获利200元;每1小时30分钟收费900元,可发生性关系2次,卖淫女子获利300元;每2小时收费1000元,发生性关系次数不限,卖淫女子获利400元。李某某给蒋某每个月发放工资1500元,并按照每位小姐利润的10%提成。
2014年6月28日22时许,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当场抓获正在卖淫的武某某、杨某某、王某及嫖客庄某某等14人以及现场经理蒋某。2014年7月8日,李某某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投案。
龙华区法院认为,李某某、蒋某提供场所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遂依法作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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