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承诺有外遇房车给前妻 无力补偿想撤销协议

09.03.2015  17:29

      原标题:协议离婚没有后悔药

      有时为了协议的履行,曾经的夫妻不得不闹上法庭

      合则聚,不合则散。为了夫妻情分,也为了尽早结束一段不合适的婚姻,不少夫妻在离婚后选择协议离婚,以避免对薄公堂。可是,这份离婚协议是否又能真正地中止纷争呢?有的时候,为了协议的履行,曾经的夫妻不得不法庭上见。

      案例一

      承诺如有外遇房车给前妻

      无力补偿70万想撤销协议

      2008年3月,李廷浩全款买了一套房子。1个多月后,他和陈思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为李廷浩是否有外遇问题,双方争吵不休。为此,婚后第3年,两人还签订了《忠诚协议》,如果一方有不忠行为,受害一方可以拿到房子车子等全部财产,还可以一次性获得50万元的补偿,及每年10万元的精神损害费。

      这份经过公证的《忠诚协议》最终也没能挽回李廷浩与陈思敏的婚姻。2013年10月,两人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李廷浩按照协议,将房产和车子过户给了陈思敏,并给陈思敏转账了近9万元。至于协议里约定的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50万元,及2年共20万元精神损害费,李廷浩不承认自己有外遇,也觉得以自己一个工薪阶级,实在没能力承担这笔费用。因此,他以《自愿离婚协议书》严重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并判决陈思敏返还已经支付的近9万元的精神损害费。

      陈思敏不愿撤销协议,她认为,李廷浩的《道歉信》都说明其有外遇,系婚内过错方,他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因其多次出轨让她得到物质上的补偿。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全面履行。原告李廷浩主张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胁迫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此,龙华法院驳回了李廷浩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承诺赠送的房产没过户

      男子被前妻告上了法庭

      莫莉和吴洋未婚先孕后,在2007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一双儿女先后出生。小女儿欢欢3岁的时候,两人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吴洋位于海口市区的一套房屋过户到莫莉和欢欢名下,属于吴洋的份额自愿赠与给女儿欢欢。协议签订一年内,吴洋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税费。否则,除办理过户之外,吴洋还需支付莫莉违约金10万元。

      但是,一年多过去了,吴洋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莫莉以吴洋违约为由,与女儿欢欢一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吴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吴洋表示,自己同意办理过户,但因为赠与房屋产权需要办理赠予公证,所需要的公证费用由谁承担,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才导致房产一直没能办理公证过户,而这并非因为其过错所致,因此不应该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涉案房产是莫莉和吴洋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享有一半房屋产权,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吴洋自愿将其享有的产权赠与给女儿,父女俩形成赠与合同关系。鉴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双方协助配合,而非一方单方所能为。就本案而言,渋案房屋至今未能过户登记至母女俩名下主要是因为赠与需办理公证,而双方对公证费用由谁承担及如何承担一直发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所造成,并非被告吴洋主观上故意违约及拒绝履行合同导致的,故其不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该院作出判决,限吴洋30日内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莫莉、欢欢名下,并承担所需缴纳的税费。

      律师说法

      履行离婚协议有争议一年内要起诉

      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以撤销协议

      夫妻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意义?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撤销呢?南国都市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

      罗荣表示,离婚协议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夫妻双方当事人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不意味着就解除了婚姻关系,象演员陈赫在网络上晒出离婚协议并不能证明他已经离婚,只能说明夫妻双方对离婚的各项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当事人双方还必须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才算是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手续。

      关于离婚协议的解除,罗荣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莫莉母女就离婚协议约定提起的房产过户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同时,罗荣提醒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争议要注意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可以看出,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李廷浩与陈思敏所签订的《忠诚协议》、《离婚协议》就家庭财产的分配,属于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置,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李廷治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理应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