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房子升值 海口女子打官司追50%房屋增值部分

22.02.2016  16:36

  2009年,丁洋购买了一套房产。这套房子,丁洋的前女友吴玉婷付了18.8万余元的首付,并出资8万元装修。分手后,当感情不在,曾经一起付出的房子却成了争夺对象。吴玉婷起诉到法院,要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南国都市报记者何慧蓉

   女友付了首付承担装修

   分手后讨五成房屋增值部分

  2006年,丁洋与吴玉婷因工作关系相识,并相恋。2009年,丁洋在海口南海大道看中了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子。当时,吴玉婷向该房屋的开发商出具代付声明,从自己的账户向开发商转账了3万元的购房诚意金。2010年元旦,丁洋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首付18.8万余元,剩余的26万元则办理银行按揭。当天,吴玉婷代付了这套房产的首付18.8万余元(含3万元诚意金)。交房后,丁洋与吴玉婷着手对房屋进行装修,吴玉婷为装修又出资了8万元。

  房子装修好入住了,两人的感情却散了。2013年期间,两人分手。分手后,丁洋将吴玉婷代为支付的18.8万余元的首付款及8万元装修款偿还给吴玉婷。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随着房价上涨,房产的增值部分引发双方争议。经鉴定,该房产价值近80万元(含装修)。吴玉婷认为,自己与丁洋恋爱、同居多年,这套房子应该算是她和丁洋的共有房产,房产的增值部分也有她的一半。于是,吴玉婷起诉到法院,要求丁洋支付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的50%,即18万元。

  一审中,丁洋一开始在答辩状中承认了与吴玉婷的同居恋爱关系,但随后又否认两人同居,“我独自居住,她只是偶尔来住住”。一审法院认定丁洋与吴玉婷之间存在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可按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吴玉婷的诉讼请求,判决丁洋支付吴玉婷房产增值部分一半的价款18万元。

   法院确认同居关系及出资情况

   中院判决男方支付增值部分50%价款

  丁洋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丁洋称,他答辩状中的“承认”只是笔误,并找来证人,试图证明他从2005年到2012年期间有独立居所,并未与吴玉婷同居,吴玉婷也只是代付首付款及装修,并非出资,涉案房产并非共有房产。丁洋还提出,吴玉婷在2009年的时候也在定安认购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屋,双方各自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房屋,证明他们并非同居关系,也没打算结婚。此外,丁洋也对一审法院对吴玉婷出资金额及比例提出质疑,称没有计算贷款利息。

  二审期间,为了证明自己与丁洋的关系,吴玉婷则拿出了丁洋留在自己住处的劳动合同、荣誉证书及个人照片等,并表示丁洋在2009年曾给其留下“爱情保证书”,表示愿意与她结婚,还有“人生日记”为证。吴玉婷表示,分手前,自己为这套房子出资26.8万元,而丁洋仅仅是每月偿还贷款,自己只主张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做到了仁至义尽”。

  海口中院认为,根据吴玉婷提交的“爱情保证书”“人生日记”及丁洋落在吴玉婷处的私人物品(劳动合同等),以及吴玉婷代理丁洋代付涉案房款、装修涉案房产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已明确关系,亲密无间,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关系业已形成。两人分手前,吴玉婷支付首付款、装修款共计26.8万余元,虽然分手后丁洋已归还这笔款项,但并不能改变吴玉婷对涉案房屋出资及双方对涉案房屋共有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丁洋与吴玉婷不存在同居关系,只是一般朋友,基于对涉案房屋出资的事实,吴玉婷也与丁洋存在一般共有财产关系。如今,吴玉婷以共有关系的基础不复存在主张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价款,于法有据。该院认定,吴玉婷为该房屋出资26.8万元,偿还贷款的丁洋出资26万元,房屋增值部分为26.8万余元。依据吴玉婷主张的增值部分的一半,海口中院判决丁洋支付吴玉婷涉案房屋增值部分价款13.4万余元。

   律师说法

   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分割

   考虑双方出资比例、贡献大小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冼秋玉表示,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有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而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具体来说主要是指共有人的出资份额。从此可以看出,分割同居期间共有财产时,法律规定的“等分原则”只是一个原则性要求,出资份额是考量分配的另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本案中,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丁洋名下,但丁洋与吴玉婷作为有同居关系的情侣,吴玉婷出资了首付款,承担了房屋装修,丁洋承担了房屋的还贷,双方根据自己在涉案房产的出资比例,分享房屋的增值部分。此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方式得到统一,即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也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热恋同居中的男女,由于同居期间双方感情较好,一般不会留存相关证据,一旦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时,常常因财产归属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冼秋玉律师提醒同居男女,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将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明确财产归属,防止日后产生纠纷,造成诉累。(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