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05.07.2016  11:34

琼建审批〔2016〕16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建房[2016]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厅审批的二级及市县审批的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资质审批部门在办理企业资质核准(含首次申请、延期、升级、变更等)事项中,不再对企业注册资本进行审核。
  二、资质申报材料中取消提供“验资报告”材料。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建房【2016】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