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促转型 去存量 保刚需
■ 本报记者 邵长春
通讯员 符策栋 成和军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核心内容有哪些?对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方面有哪些积极的意义?对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增一降一优
增加高端经营性房地产比重,逐步降低普通商品住房开发比例,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
目前我省房地产开发仍以住宅为主,住宅占比较大,房地产产品结构不合理。据了解,去年全省住宅开发投资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78.4%。同时部分市县开发的房地产产品还存在同质低价竞争问题,也不利于全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有效促进解决这些问题,《意见》第一条就提出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一增一降一优”的发展思路,要求各市县加快房地产结构调整步伐,增加高端经营性房地产比重,逐步降低普通商品住房开发比例,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坚持走精品特色发展之路。
我省房地产业经过这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为控制商品住房增量,《意见》第一条结合国家相关要求,提出从土地源头加强控制,对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或在建住房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相应减少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
为促进消化商品住房存量,《意见》第二条还提出要打通商品房和保障房通道,参考国内一些省市的做法,由政府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完善服务质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物业管理、引入“黑名单”退出机制
目前我省一些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意见》第五条对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强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
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意见》强化了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管和市场监管。《意见》第一条就提出要加强闲置用地处置,对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的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严禁转让,严禁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要求。《意见》第六条提出要进一步强调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验收、办证等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商品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问题已成为业主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为此,《意见》第六条专门对加强物业服务管理方面提出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引入“黑名单”退出机制等。
支持居民住房消费
从购房条件、银行放贷、保障房覆盖等方面出台鼓励和支持政策
《意见》在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政策,提出鼓励境外机构和个人,尤其是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在我省购房置业,放宽境外购房的限制。
为激发岛内改善性住房需求和其他市县居民到海口、三亚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意见》第三条提出对在海口市或三亚市投资(含购房)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本省户籍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第四条还提出,除购买度假别墅外,各商业银行对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申请贷款,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这里提到的“首套改善性住房”,包括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优化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等。
此外,《意见》第四条提出,在外省工作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在海南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我省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同时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提升省内居民的购房能力,并鼓励开展购房组合贷款业务,由经办银行给予借款职工利率优惠。
为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意见》第二条提出要进一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扩大保障范围。同时鼓励棚改安置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对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的,给予适当补助。(本报海口5月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