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百万元资金救助100户见义勇为困难家庭

07.06.2014  18:37

  6月6日,记者从海南省委政法委获悉,海南将开展2014救助见义勇为困难家庭发展示范项目,该项目将在中央专款25万元的基础上,配套相应资金,使项目资金共计达100余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特困家庭及人员进行救助。

  据介绍,“救助见义勇为者困难家庭”项目,是民政部批准立项的发展示范项目。项目活动的基本内容有四项:一是,对确认救助的对象实施资金或物质救助;二是,组织志愿者开展对见义勇为者困难家庭进行社会服务;三是,组织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英雄事迹和开展示范项目活动的重大意义;四是,探索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在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的路子。

  为了确保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帮扶、救助的长效机制,日前,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和海口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共同发起,建议在中央财政拨给海南见义勇为服务中心2014救助见义勇为困难家庭发展示范项目专款(25万元)的基础上,扩大项目资金规模和项目实施范围,通过配套资金,使项目资金共计达100余万元。即除国家财政拨给海南见义勇为服务中心专项25万元外,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支持资金20万元;海口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支持资金18万元;三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支持资金8万元;儋州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支持资金8万元;万宁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支持资金8万元;东方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支持资金5万元;澄迈县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支持资金5万元;临高县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支持资金5万元作为配套资金,在全省范围内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特困家庭及人员进行救助。

  2014救助见义勇为困难家庭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时间为5月1日至11月30日,拟定救助100户困难家庭。救助对象必须是1988年以来,受到全国、省、市、县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中英勇牺牲、致伤、致残及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人员。救助对象属于城镇居民的,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救助对象属于农村居民的,其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上一年海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优先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救助方式:一是发放救助金;二是赠送康复器材。救助金的发放,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伤残等级的不同发给适量的救助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1、申请。由见义勇为本人(牺牲人员由配偶、父母或子女)向居住地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见义勇为表彰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伤残人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审核。各市县综治办或见义勇为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严格审核,并填写《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受益对象确认书》(一份)和《海南省见义勇为牺牲伤残特困家庭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报省“救助见义勇为困难家庭”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复核,报送时间定为今年6月下旬。

  3、公示。各市县综治办或见义勇为机构在上报相关材料前,应将受救助对象及申请理由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4、抽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将组织人员对各地申办工作进行抽查。

  5、审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确定,最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6、发放。召开救助金发放大会,邀请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领导参加,请领导小组成员为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或康复器材。

  根据活动方案,对在申办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和特困人员救助金的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置:(一)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见义勇为困难家庭救助金的,由各市县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取消其救助资格,已领取救助金的应予以追缴。(二)被取消救助资格的家庭,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其困难家庭救助申请不予受理。(三)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困难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项目资金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吉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