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的通知(琼工办发〔2017〕38号)

21.03.2017  00:10

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的通知》要求,为坚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项目,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探索服务职工新途径,努力推动解决职工“六最”问题,让更多的户外劳动者感受到工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更好地组织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十三五”规划建功立业。省总工会决定全面开展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总十六届五次执委会议要求和省总工会六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切实提高服务职工的精准化水平,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项目,把建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作为工会精准服务户外作业职工的重要措施来落实。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服务站点建设给予积极的支持,及时解决服务站点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让更多的户外劳动者感受到工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更好地组织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十三五”规划建功立业。

      二、大力宣传,争取党政和社会各界支持

    各级工会要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争取财政资金投入,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与各类媒体合作,共同推进服务站建设。要注重发挥劳动模范、工人先锋号的带头作用,有针对性地向沿街药店、糕饼店、茶叶店、银行、学校、超市、医院、酒店、农贸市场、餐饮店等进行宣传,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个人参与服务站点建设,实现就地、就近为环卫工人、出租车驾驶员、交通警察、快递员等户外作业劳动者提供遮风避雨、休息歇脚、热饭饮水服务。

    三、明确任务,合理布局,完善服务站点建设和管理

    地市级工会户外职工服务站点不得少于10个,县级工会户外职工服务站点不得少于3个,产业系统工会根据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确定户外职工服务站点建设的数量。各级工会要本着利于户外劳动者工作、生活的原则,在户外劳动者相对集中的城区进行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加强服务站点的建设和服务管理,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工会要组织建立以环卫工人、出租车驾驶员、交通警察、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服务站点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园区)建立服务站点。海口、三亚、儋州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继续深化户外职工服务站点建设工作,积极探索户外职工服务站点建设的新思路、新项目,为户外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更加舒适的服务。各单位要科学合理布局,强化组织领导,大力宣传引导,并于10月26日前,将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情况报省总法律保障工作部。

    四、加强保障,确保户外职工服务站点发挥作用

    省总工会将对户外职工站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将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各级工会也要加大对户外职工服务站点建设的资金保障力度,要按照“六有”的要求,明确户外职工服务站点建设经费和日常维护资金预算,确保户外职工服务站点在服务职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联系人:骈卫滨,66553663,18889965385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海南省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管理办法

 

 

 

  海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附件1

 

海南省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管理办法

 

    为解决广大环卫工人、出租车驾驶员、公交司机、交通警察、快递员及其他户外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饮水难、吃饭难、休息难和如厕难等困难,省总工会在全省号召爱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建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以下简称服务站点)。由为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服务站点规范、安全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站点的建设与设立程序

    (一)各市、县总工会应本着“15分钟服务圈及区域全覆盖”的原则对服务站点进行科学选点设立,以满足环卫工人等广大户外劳动者的服务需求。

    (二)服务站点设立标准和服务内容

    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应坚持“六个一”的建设条件和标准,即:一个室内场所、一套桌凳、一台微波炉、一台饮水机、一个卫生间、一个应急医药箱。让广大的户外劳动者饿了,能热上一顿饭菜;渴了,能喝上一杯水;累了,能坐下歇一歇;急了,能就近如厕。感受到工会组织的关怀和家的温暖。

    (二)设立程序。

    1、申报推荐。采取由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报名和动员组织参加的方式进行申请登记。

    2、初步审查。由区、乡镇、街道总工会、社区工会派员实地考察是否具备区域选址条件及“六个一”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市、县总工会审批。

    3、签订承诺书。由爱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订《建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承诺书》。

    4、批准授牌。由市、县总工会对符合条件并签订承诺书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并将标志牌悬挂在单位门前显著位置,同时拍照留档。

    5、备案备查。市、县总工会应将批准并已悬挂“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牌子的单位进行登记,同时上报省总工会汇总备案,做到动态管理。

    二、服务站点的日常管理

    服务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承诺单位和个人负责,要求如下:

    (一)环境管理。按照“六个一”标准,做到设施设备摆放整齐、清洁,努力营造一个相对集中、规范有序的“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小环境。

    (二)日常设备物资管理。承诺单位要确保服务站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物资如有消耗,应及时补充。设施设备若损坏要及时维修,确保完好,做到服务项目不减少、服务质量不降低。

    (三)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承诺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及服务人员。接待环卫工等户外劳动者应主动热情,耐心服务。

    (四)发现问题及时化解。承诺单位管理人员应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区、乡镇、街道总工会或社区工会,主动与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三、服务站点的监督检查

    (一)服务站点承诺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及工会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及时弥补工作中的不足。

    (二)区、乡镇、街道总工会和社区工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所在区域内服务站点的监督工作,及时受理户外劳动者对服务站点服务情况的反映及投诉举报。每月对辖区内服务站点的运行情况、卫生状况、设备完好情况、安全状况等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市、县总工会不定期对所在地区服务站点的运行情况及区、乡镇、街道总工会和社区工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要求整改。

    (四)考核宣传。市、县总工会根据区、乡镇、街道总工会和社区工会平时检查记录,并结合服务对象意见反馈对所在区域内的服务站点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上报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予以公示宣传,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五)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服务站点,所在区、乡镇、街道总工会和社区工会可要求其限期整改,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市、县总工会有权取消其服务站点资格,并上报省总工会备案。

    因情况变化,自愿退出服务站点的单位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总工会和社区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区、乡镇、街道总工会和社区工会报请市、县总工会同意后终止其服务站点资格,并上报省总工会备案。对撤销或自愿退出服务站点单位后的空缺,区、乡镇、街道总工会和社区工会应按照“15分钟服务圈及区域全覆盖”的原则重新选点建设服务站点。

 

 

建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承诺书

 

    我单位自愿参加由海南省总工会发起组织的关爱户外劳动者活动,愿意在本单位内适宜场所设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无偿为有需求的户外劳动者提供“六个一”服务(即提供一个室内场所、一套桌凳、一台微波炉、一台饮水机、一个卫生间、一个应急医药箱),自觉遵守“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愿意主动接受工会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持续、安全有序运行。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地          址:

联 系 人及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