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在职病逝抚恤金有了标准

23.05.2014  22:32

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改

在职病逝抚恤金有了标准

  4月1日起,省政府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将生效施行,它对企业和职工有何影响,能否更公平、更有保障地让广大职工群众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呢?对此,记者走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详细了解此次细则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企业减负:设单位缴费基数封顶上限

  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时,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也叫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的20%(费率)缴纳保费,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保费。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以实际工资为基础,在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叫社平工资)的300%之间确定,超出部分不计缴保费。

  原政策:单位要为超出三倍社平工资的部分缴纳保费,这就形成了单位基数大于个人基数之和的“双基数”征缴模式。

  新政策:新《细则》作了修改,规定用人单位不再为上述超出部分计缴保费。

  据省人社部门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我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费率)均处全国较高水平,原政策加大了企业薪酬支付压力,有的企业一年多支出几百万元,因义务权益对应不紧密,职工有抵触,政策不易落实;《细则》修改后,可减轻和平衡企业的负担,降低高端人才引进使用成本,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人员流动:外省视同缴费年限审档案

  原政策:企业从外省招聘来的老职工,退休时如果不能和事业单位人员那样提供本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调动手续证明,其在外省的视同缴费年限就不予认定,导致待遇少算。

  新政策:明确通过审核人事档案来确认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取消了关于外省流动就业人员提供调动手续证明的要求,拆除了妨碍人员合理流动的藩蓠。

  省人社厅社保一处表示,退休人员如有上述可追加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话,可向有关社保局申请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从今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

   慰藉遗属:在职病逝可领取抚恤金

  政策空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明确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但该法施行2年多来,国家没出台在职参保人死亡的抚恤金标准,由单位支付抚恤金的原政策又不再施行,出现了政策空白期。

  填补空白:新《细则》规定在职人员(含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者)逝世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办法为: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并设下限以体现公平,最低不低于死亡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

  据省人社厅社保一处介绍,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因病或非因工逝世的在职人员,其亲人可向相应的社保局申请领取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记者 张惠宁 通讯员 张云)

   相关链接

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展

  2013.4.3 省政府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改革我省征地社保工作,取消原来硬性规定个人分担保费的做法,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

  2013.7.1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生效施行,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门槛,其缴费基数从上年社平工资的100%改为60%至300%。

  2014.4.1 省政府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生效施行。(张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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