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7.10.2014  11:24

我省出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要求不得重复设立相同用途的专项资金

  本报海口10月16日讯 (记者邵长春 通讯员吴晓姗)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省政府近日印发了《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补了我省一直以来未对所有专项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的制度空白。

  该办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硬化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堵塞资金管理漏洞:

  建立动态目录管理。省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根据梳理结果更新专项资金目录,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的专项,不安排预算;

  严控新设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资金,须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集中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省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类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均不得规定设立专项资金;

  实行严格退出机制。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推进全程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建立贯穿设立、预算编制、执行、撤销、监督各环节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政府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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