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史上最严“机动车十条”及政策解读
我省出台史上最严“机动车十条”
打出组合拳 加速淘汰“黄标车”
本报海口9月20日讯(记者周晓梦通讯员周海燕李振兴)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出台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政策十条措施,堪称史上最严,简称“机动车十条”,打出组合拳,为我省淘汰黄标车按下加速键,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
机动车尾气是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之一,淘汰黄标车成为多地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实招,今年我省计划淘汰2.5万辆,但从整体上看全省淘汰进度较为缓慢,截至8月底仅淘汰2573辆。《通知》明确,我省将通过“补贴奖励”与“严格管控”双轨并行的办法,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2.5万辆黄标车淘汰任务、2017年底全部完成剩余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重点整治大气污染物排放“元凶”。
具体而言,在继续实施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方面,为了调动车主提前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提前申请报废且符合条件的黄标车车主,根据车型及注册登记时间的不同,每辆车补贴标准为5000到18000元不等。而且,为鼓励尽早淘汰,我省在原有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加上奖励,2017年7月1日之前办理提前淘汰的车主,可再领取不同额度的奖励金额。
据了解,为确保黄标车按期淘汰,在实施淘汰补贴奖励政策的同时,我省多部门将对黄标车联合实施综合整治,倒逼黄标车淘汰。黄标车车主如果今年年底前不主动淘汰黄标车,就意味着在得不到补贴资金的同时,黄标车还将被强制注销。
此外,在采取突破性严格管控措施上,《通知》要求通过加快落实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计划、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行全省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通行、严格机动车登记注册、实施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清理淘汰“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财政供养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高污染排放营运机动车、落实淘汰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强化治本,集中整治,确保淘汰黄标车专项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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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政策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相关政策问答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9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要求2016年淘汰2.5万辆、2017年底全部完成剩余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任务,以提升全省空气质量。那么,《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何亮点?提前淘汰补贴奖励机制有哪些具体措施?车主如何申领淘汰补贴等?针对这些关注度高的问题,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邓小刚对该《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什么是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原称“黄标车”,是无法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无法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由于这些车辆大多数是2000年前生产的,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落后,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只发给黄色环保标志,所以叫黄标车。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将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因此,我们将“黄标车”改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二、为什么说当前我省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非常重要和紧迫?
答:机动车排放是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又极易在高温、高湿、无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发生物理和光化学反应形成PM2.5和臭氧污染,导致PM2.5和臭氧浓度超标,大气能见度下降,是形成灰霾的重要因素。根据海口市的大气颗粒物来源分析,机动车尾气占本地污染源比例达27%,由于机动车尾气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的城区,且贴近人体呼吸带,对人群健康具有较直接的影响。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于其使用年限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其污染物的排放量相当于一辆国Ⅳ车的25倍,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部署和要求,全国各省市要在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2010年底,我省原有高污染排放机动车113132辆,经过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及车主积极配合,2011年到2015年共计淘汰75559辆,现剩余37573辆,今年计划淘汰2.5万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此项任务列为为民办实事十大事项之一,而今年以来我省淘汰进度较为缓慢,截至8月底仅淘汰2573辆,因此急需出台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措施。
三、新出台的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政策有哪些措施?
答:我省新出台的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政策有十条措施,堪称史上最严,简称“机动车十条”。具体有加快落实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计划、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行全省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通行、严格机动车登记注册、实施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清理淘汰“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财政供养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高污染排放营运机动车、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机制、简化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办理程序、落实淘汰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等十条措施。
四、出台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政策有哪些亮点?
答:亮点一: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行全省全区域全时段禁行。从今年11月1日起,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行全省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通行,也就是说从今年11月1日起,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在全省所有道路都不能上路行驶了,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违反交通标志行驶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亮点二:推进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从明年1月1日开始,海口、三亚、儋州市将对城市建成区主干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实施尾气遥感监测,如果发现排放超标的车辆,要责成车主进行维修,维修后仍不能达标的就实行强制报废。其他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也要加强执法,严查车辆达标情况。
亮点三:严格机动车登记注册。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状态信息为达到报废标准或公告牌证作废的,或所有人名下登记有尚未注销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要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亮点四:淘汰高污染排放营运机动车。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停止发放《道路运输证》;对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营运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予通过年审,并限期收回其《道路运输证》。逾期未收回的,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亮点五:行政事业单位带头清理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结合政府公车改革这项工作,属于财政供养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得进入拍卖,由车辆所属单位统一交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并做好有关国有资产的核销工作,我省今年底要完成这项工作。
亮点六: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机制。在原有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对各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奖励政策,奖励时间从2015年实施补贴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亮点七:全面清理淘汰“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失联”机动车是指联系不上车主或者找不到车身的机动车。新措施出台后,全省各市县将开展“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查,发布公告要求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安全检验手续。过期不办理的,公安部门将查询该车是否连续3个检验周期没有办理机动车检验,将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行强制报废。
五、我省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机制有哪些具体措施及要求?
答:(一)奖励标准:为鼓励车主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2015年4月,我省环保、财政、公安、商务四厅联合印发实施《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贴实施时间分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进行,2015年度补贴标准按照国家2010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制订,每辆车补贴标准为5000到18000元不等。为鼓励尽早淘汰,我省在原有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加上奖励,每辆车奖励标准为2500到9000元不等,奖励时间从2015年实施补贴之日起到2017年6月30日止,也就是说,到2017年7月1日以后才去办理提前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就只能领补贴,不能领奖励了。补贴和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二)申请补贴和奖励的车辆条件:
1、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2、不属于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
3、不属于当年度及之前达到强制报废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4、不属于因自然原因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5、未曾享受国家老旧车报废更新政策补贴的车辆;
6、车辆应当交售给省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补贴和奖励的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提前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补贴和奖励的车主或委托人,到汽车登记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领取并填报《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认定申报表》。
2、认定和通知。汽车登记所在地的环保、财政、公安、商务部门对车辆车型和补贴标准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办理机动车回收拆解和车辆注销手续。
3、获取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按车辆归属地,将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由该企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公安车管部门验证车辆办理注销登记后,将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4、申请补贴。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人,到汽车登记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领取《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申报表》和《海南省提前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奖励资金申报表》,提交申领补贴资金所需材料,经初审通过后流转环保、财政部门审批。
5、支付补贴。商务、环保和财政部门完成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或环保部门通过转账方式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车主账户。
(四)申领补贴和奖励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1、《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申报表》和《海南省提前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奖励资金申报表》;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5、银行存折。车主是单位的,需提供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车主为个人的,应提供与车辆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复印件);
6、委托书。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车主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五)办理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及联系方式:
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车主可以去各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和奖励。对于申请提前淘汰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行政机关会简化办理程序,对补贴实行“绿色通道”,车主只需先后填写认定申报表、资金申报表和奖励申报表,各相关部门收到申报表后会立即审批、流转,最快速度完成补贴和奖励。
各市县环保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市县名称 环保部门联系方式
海口市 68723905
五指山市 86626263
三亚市 88250386
陵水黎族自治县 83385967
琼海市 628309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83661028
儋州市 23885218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86220732
定安县 32840955
白沙黎族自治县27715755
屯昌县 67811892
昌江黎族自治县 26624786
澄迈县 67631272
东方市 25585865
临高县 28285232
乐东黎族自治县 85536425
文昌市 63330412
洋浦经济开发区 28836647
万宁市 62263387
六、对于高污染机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有哪些?
答:一是逐步拓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范围。在淘汰完国Ⅰ以下的汽油车和国Ⅲ以下的柴油车后,会逐渐将老旧车纳入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范围,即国Ⅳ以下的机动车,将成为下一阶段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目标。
二是实现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全省全时段全区域禁行的常态化管理。在拓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范围后,新纳入管理目标的机动车也要执行区域禁行的政策。
三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管理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拟将《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办法》提请2017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成立地方性法规,对于管理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更有法律意义。
四是完善监测及执法行动。严格按照《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加强日常巡检执法,对于违反规定的机动车严惩不贷。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在《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印发后,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通知中要求履行各自职责,逾期未完成通知中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