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月起施行“先诊疗后付费”

22.11.2014  12:13

我省下月起施行“先诊疗后付费
涵盖所有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本报海口11月21日讯 (记者马珂 通讯员黄位骄)今天,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从12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含中医和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推行“先诊疗后付费”。病人今后不用交押金即可办理住院,等到出院时结算。

  近日,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及省民政厅联合下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规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患者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以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近期证明身份(低保、五保对象)的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医院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交纳自付费用。

  恶意欠费如何避免?《方案》提出医保经办机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与医疗机构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实行患者就医诚信等级管理,督促患者自觉付费。对经督促仍不交欠费患者,在欠费未纠正前暂停其医保待遇资格,在其缴纳下年度参保(合)费用时,责令其交清住院所欠费用后再允许参保(合)。

  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的对象

  参加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三无”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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