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作92处修改 拟规定慈善组织财会报告须经审计

14.03.2016  07:57

  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增加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的规定等。

  在13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了关于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乔晓阳说,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同时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为适当放宽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地域限制,法律委员会将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此外,有关对捐赠人“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规定,草案也作出修改。乔晓阳在报告中说,根据有的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草案增加一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法律委员会关于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慈善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