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忠诚协议》不忠诚 海口男子净身出户后反悔

11.01.2016  20:30
签了《忠诚协议》不忠诚 海口男子净身出户后反悔 - 海口网
来源: img.hkwb.net

  高林、周萍萍曾有过一段持续5年的婚姻,但两人以协议离婚收场。按照离婚协议,除了房、车归周萍萍所有外,高林还需向对方支付50万元补偿金及20万元精神损失费。离婚不到一年,高林便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有关补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的条款。高林称,他以前由于工作原因不可避免要与异性来往,却因此遭周萍萍无端猜疑,婚后5年双方一直在吵架中度过,为尽早离婚摆脱妻子折磨,他才答应对方的无理要求。而周萍萍则称,高林在婚内出轨,系过错方,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记者李美香

  男方

  为摆脱妻子“折磨”,签下显失公平离婚协议

  2008年5月4日,高林、周萍萍在海口琼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这段婚姻只维持了5年。高林称,由于工作原因,他或多或少都会与其他异性来往,周萍萍对他无端猜疑,后来发展到无理取闹的地步。双方婚后约5年的时间都是在争吵中度过,他为了尽快摆脱妻子的折磨而提出离婚。周萍萍同意离婚,但要求他必须写清楚离婚是他有外遇才导致的,并且要求他将婚前所购买的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汽车全部无条件归她,另外还需支付对方补偿金50万元及精神损害费20万元。

  高林表示,位于海口海秀中路的房产是他2008年3月花约48万元购买的,汽车则是2011年1月他花费12万多元购买的。周萍萍在生活中对他处处防备,行为上处处限制,使他精神上饱受折磨,他最初最简单的想法就是尽快离婚,便答应了周萍萍的无理要求。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他于2013年10月28日将海口海秀中路某小区的房产过户至周萍萍名下,轿车也归对方,且自签订离婚协议后,还向周萍萍名下的账户转账89450元。

  高林起诉称,他是工薪阶层,依靠领取工资维持生活,现在每个月的收入为6127元,经济并不宽裕。以他现在的经济条件已没有能力履行离婚协议中向周萍萍支付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费的条款。周萍萍在离婚后,得到房、车、现金,且工作也有收入,却不顾他的经济条件,多次要求他必须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费的义务。双方在离婚后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对比悬殊太大,周萍萍物质生活条件如此优越,根本就不需要高林的经济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严重显失公平的条款,依法应予以撤销。高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双方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有关约定:高林一次性支付补偿金50万元给周萍萍,该笔款项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另外,高林需于2013年10月1日前支付10万元给周萍萍,于2014年12月30日前再支付周萍萍10万元,共计20万元精神损害费。

  女方

  丈夫多次出轨,违反《忠诚协议

  周萍萍辩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从她提交的经公证的《忠诚协议》以及录音等证据材料来看,在2011年即双方婚后第三年就出现了丈夫高林有外遇的情况,双方为确保日后生活安宁而签了该协议。《忠诚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如有不忠行为,受害方可以获得共同财产的100%所有权,房屋、汽车、存款等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以及离婚时候的补偿金50万元,至离婚之日每年追加10万元精神损害费。双方在签署该协议后,还在海口市琼崖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周萍萍认为,丈夫高林在婚内多次出轨,系过错方。高林的多次出轨行为导致她在身心上受到创伤,高林已违反《忠诚协议》的约定,财产分配的约定是高林对其多次出轨行为的过错而进行的物质补偿,他应按时支付补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周萍萍说,高林出轨后,于2013年6月17日写下第一封《道歉信》,同年9月12日写下第二封《道歉信》,再到9月16日签署离婚协议,9月26日办理离婚登记,将近3个月的时间都在向她表达愧疚和歉意,并在信中多次表示愿意以全部来补偿她。“一个人如果当下出于极度愧疚或其他情绪做出的类似承诺被认为是非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3个月内多次作出上述承诺是否还能被认为是高林所说的为了尽快离婚而做出的非真实意思的承诺呢?”周萍萍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欺诈、胁迫的两种法定情形下离婚协议才可以撤销。高林可能因为外遇而急于摆脱原来的婚姻关系,只能在财产方面做出让步从而让感情受到伤害的一方在经济上得到一些补偿,获得一些心理平衡。所以,在既没有时间紧迫也没有胁迫的情形下,不存在所谓的“显失公平”。周萍萍表示,在经受高林多次出轨行为的折磨后,她仅仅是依据双方在此之前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获得物质上的补偿。故恳请法院判令驳回高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

  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两人离婚时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全面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高林主张离婚协议中其他协议条款显失公平,请求予以撤销及要求周萍萍返还他已支付的精神损害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高林主张其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受胁迫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龙华区法院审过审理,依法驳回高林的全部诉请。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