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网聊记录可做呈堂证供

06.02.2015  00:29
海南网台消息(直播海南):
        上网聊天、写微博、发微信,这几乎是人人都会干,甚至已经离不开的生活状态了。不过,您别再以为,网上聊聊或者发些言论,大多是打发时间,说完就过的事。根据2月4号,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新民诉法在传统7类证据: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基础上,新增了第8种“电子数据”,但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解释》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并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这一规定意味着,公众接触、使用极为广泛的网聊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可视为案件证据。
        但是由于网上聊天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很多人聊天中喜欢“随口一说”或者“开玩笑”,这些能够做证据吗?专家认为,电子数据首先可以作为证据,至于能不能起到证明作用,能起到多大证明作用是另外一回事情。实际上,在诉讼中,双放当事人、律师也会对电子数据类的证据进行质证,比如一方指聊天记录是真实想法,另一方则辩称是开玩笑,只要质证过,法官就能判断,这个证据有多大作用,能证明什么。
        电子数据还存在易剪辑、易篡改的问题,那么作为证据是否存在缺陷?其实这需要综合判断,如果电子数据类证据容易被篡改,那么说明证明力很小;如果电子数据类证据不易篡改,比如在服务器上有保留,那么证明力就大了。
        这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经从昨天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为了治理互联网账号名称及头像冒名、低俗等乱象,下月开始,起网名也不能再任性。
        4日上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10条条文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充分尊重用户选择个性化名称的权利,重点解决前台名称乱象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网信办负责人表示,欢迎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国家网信办所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24小时受理社会举报,举报电话12377,举报网址www.12377.cn,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对举报有功人员,举报中心将予以奖励。
 
 
        (视频编辑:潘家仑        文字编辑:于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