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海南省旅游条例》七大亮点
原标题:律师解读《海南省旅游条例》七大亮点
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海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被视作海南旅游界的一件大事,意义深远。新《条例》有哪些亮点?旅游者的哪些权益得到了保护?当下在线旅游市场乱象频现,主管部门又该如何规范?带着这些问题,南海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申健华,请他对新《条例》进行了一番解读。
与原版条例相比新《条例》呈现七大亮点
新《条例》有何亮点?对游客的旅游出行和海南省旅游业的发展有何影响?申健华律师认为,对比原《条例》,新《条例》增加、突出了以下内容,呈现出七大亮点——
亮点一:新《条例》增加了对旅游者保护的内容,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旅游者是消费者,是参加旅游活动的特定消费者,既享有一般消费者的权利又享有旅游者特定的权利。旅行社违反《条例》第35条的,旅游者享有无理由退货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游者的权利对应的就是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旅游经营者违反了义务,就是对旅游者权利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亮点二:新《条例》提出应当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逐步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等。
从国际旅游岛的战略上考虑,全岛旅游规划、开发、建设一体化无疑是有前瞻性的。海南岛旅游市场的“琼南旅游一体化”,“琼北旅游一体化”可以先行筹划、协调、实施。旅游市场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市、县的条块分割只能阻碍旅游市场经济的发展。“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是“区域旅游一体化”的前途。
亮点三:新《条例》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支持旅游企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旅游保险产品。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等。
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企业小、乱、差,没有大型、综合的旅游企业,这和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不相适应。
亮点四:新《条例》加强了对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或与临时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务合同并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旅行社不得“以购物或者自费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导游人员是旅游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具体完成旅游活动的工作人员。导游的服务质量是旅游的服务质量高低最重要的因素。没有优质的导游服务就没有优质的旅游产品。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旅游活动中的乱象难以根除。建立有效的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导游的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这项工作还是任重道远。
亮点六:新《条例》对旅游服务合同,主要是包价旅游合同作了专章规定。
旅游市场体现的是旅游产品(服务)交换关系。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享有旅游服务。旅行社出售旅游产品,提供旅游服务。旅行社应当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履行合同。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由于包价旅游产品的特殊性、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违约情形屡见不鲜。新《条例》对增加购物场所、自费项目做了具体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把购买不同旅游产品的旅游者合并同一个团队接待。
亮点七:新《条例》强调了旅游安全,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安全方面的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和前提。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安全告知义务,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取得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