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海口买房交5000定金欲退遭拒 律师:不退合法

18.12.2014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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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协议书适用定金罚则,不退钱合法

  海口网12月18日消息 (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曾丽园摄影报道)从河北保定到海口来过冬的李阿姨想在海口购买一套房子,在经置业顾问介绍后交了5000元定金并签署了协议书,欲购买位于澄迈福山的一套房产。“我现在不想买这套房子了,但是他们也不把钱退给我。”李阿姨质疑该置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适用定金罚则,不退合法。

  李阿姨和老伴听说海口气候好、空气好,尤其到了冬天特别温暖,非常适合养老,“来到海口后,感觉很好,就想在海口买套房子养老用。”李阿姨说,在海南蓝海福瑞置业有限公司的介绍下,相中了一套位于澄迈县福山镇的蓝山湖商品房,并于12月13日现场签署了协议书,缴纳了5000元定金。

  但是,李阿姨告诉海口网记者,她是在糊里糊涂的情况下签了字交了钱,“我已经明确跟他们说了我没有钱,买不起房,他们说‘没关系先交定金吧’,我就交了,一交完钱都后悔死了。

  李阿姨说,她与老伴是二婚,而且只是口头上的婚约并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现在她老伴不同意出资购买房子,她自己也没有足够的钱,于是想拿回缴纳的5000元定金,却遭到了拒绝。

  针对此事,海口网记者采访了海南蓝海福瑞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石小姐,石小姐称,协议书的签订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按照协议书定金不予退还,“在签署协议书前我们已经明确告知李阿姨,交了定金是不能退的,她也是在看了大半天房子后才签了字交了钱。”李阿姨仍质疑该置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那么,律师的说法又是怎样的呢?

  海口网记者也采访了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的陈剑律师,陈剑律师表示,协议书上说明“乙方超过期限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益,本协议书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自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购定金”,这就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以,该置业公司不退还定金的行为是合法的。

  陈剑律师也借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缴纳任何款项时要详细了解该款项的内容以及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缴纳前需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不要轻易交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