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调高征地补偿标准 最高补偿费达145600元/亩
本报海口7月16日讯(记者 侯小健 通讯员 陈海森 李泉)我省征地补偿标准调高了。省政府近日批准公布了《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全省将施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此举旨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施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后,全省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平均水平增幅68% ,三大类青苗补偿标准增幅62%-75%。此前,我省征地执行的是省政府2009年公布的补偿标准。
根据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市县征地土地补偿费用介于42357元/亩-145600元/亩之间。全省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平均水平78768元/亩,与原执行标准相比,增幅为68%。此次更新调整的短期农作物、果树、林木等三大类青苗补偿标准与原执行标准相比,增幅在62%-75%之间。如水稻、花生、瓜类补偿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615元/亩、1800元/亩、2100元/亩提高到1663元/亩、1971元/亩、4300元/亩。成果期香蕉、槟榔、荔枝由原来的48元/株、160元/株、319元/株提高到75元/株、266元/株、352元/株。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增幅与2009-2013年我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幅基本相符。
省政府要求各市县政府应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新的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海南:征地补偿费用将调整 不同地区呈梯度变化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人:
征地土地补偿费用最低42357元/亩
最高145600元/亩
-本报记者侯小健通讯员李泉
省政府近日批准公布了《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我省征地补偿标准调高。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人向记者一一作了权威解答。
为什么要批准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其意义何在?
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批准公布之前,我省征地执行的是省政府2009年公布的补偿标准。近年来,我省农业尤其是高效农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地价值也随之提升。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农民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低,要求政府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给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们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并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我省施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意义重大,将能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征地补偿标准低问题,有利于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征地补偿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进征地工作和建设项目顺利落地,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按规定程序进行。
各市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的技术规程,组织有关部门、技术承担单位对行政区域内2009年以来的农业生产状况进行了充分调查,收集资料达8628份,进行了更新成果测算,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会,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专家学者和被征地农民等意见。更新成果经各市县政府或市县党委审议同意后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市县政府上报的更新成果基础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结合我省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产业布局和当前征地补偿实际情况等因素,组织进行了全省综合平衡。全省综合平衡成果通过了专家评审验收,按程序征求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是我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规程,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过慎重研究、多方比较、广泛征求意见后得出的结果,是符合我省征地补偿实际的。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指的是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指的是短期农作物、果树、林木和常见花卉苗圃景观苗木等4大类青苗的补偿标准(此次更新调整的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增加了常见花卉苗圃景观苗木的补偿标准)。上述标准不包含拆迁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其他费用。我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鉴于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地区间差异大,不宜制定全省统一的补偿标准。为确保补偿的合理性,新的补偿标准规定,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
与原标准相比,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作了哪些调整?
主要有三大调整:
一是区片划分数量减少。本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全省共划分50个区片,与原执行标准划分的102个区片相比,减少了52个。市(县)内年产值标准区片划分数量减少,意味着市(县)内各区片之间的征地土地补偿费差异性相应缩小,体现了征地补偿同地同价的原则,更加体现征地补偿的合理性,也更具操作性。
二是补偿标准提高。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看,各市县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在42357元/亩-145600元/亩之间。全省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平均水平78768元/亩,与原执行标准相比,增幅为68%。
据我省公布的统计资料分析,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2929元、8343元,与2009年相比,增幅分别为66.7%、75.8%。由此可见,我省新的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全省平均水平的增幅和我省2009-2013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幅基本相符。
从青苗补偿标准看,此次更新调整的短期农作物、果树、林木等三大类青苗补偿标准与原执行标准相比,增幅在62%-75%之间,与我省2009-2013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幅基本相符。
三是不同地区呈梯度变化。我省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的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平均水平分别为:101748元/亩、72169元/亩、62387元/亩。东部地区的征地土地补偿费用稍高一些,西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再次之,不同地区的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平均水平形成梯度变化,但各地区之间差距不大,符合各地区的征地实际情况。
我省征地土地补偿费用与其他省份的比较情况如何?
与我省经济发展状况较接近的省份比较,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土地补偿费用为20000-175996元/亩、福建省为32500-176000元/亩、云南省为11511-138210元/亩。我省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在42357 -145600元/亩之间,最高值与上述省份比较接近,最低值均高于上述省份,体现了我省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差异性较小,更具有公平性、合理性。
如何处理征地补偿新、旧标准的衔接?
为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新、旧标准执行问题,依法保护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的补偿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新的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在新的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并实质性开展征地工作,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协商征地补偿但尚未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新的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应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如何补偿?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新的补偿标准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以所在区域年产值标准执行。
同一个项目跨不同区片征地的如何补偿?
为确保征地补偿公平、合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原则,新的补偿标准规定,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特殊苗木如何补偿?
鉴于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的市场价格变动大、不同地区的价格差异大,不宜制定全省统一的补偿标准。为确保补偿公平、合理,新的补偿标准规定,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市、县人民政府征地实施单位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
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应注意什么?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省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公布的文件,是政府依法征地补偿的法定依据。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施行后,各市县、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漫天要价,不得以抢建、抢种方式套取补偿费;市县政府及征地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压低补偿标准,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在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过程中,我们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落实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规范征地补偿工作。
(来源于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