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致一人当场死亡,海口交警: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05.08.2021 15:25
本文来源: 海南新闻中心
8月5日,记者从海口市交警支队获悉,6月9日6时许,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东方洋公交站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
据介绍,在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东方洋公交站处,当事人王某兵驾驶车牌号为琼AD0**89的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方向行驶,由于当时王某兵伸手拉遮阳板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与由南往北步行横穿机动车道的当事人刘某英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英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海口公安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办案民警通过开展现场勘查、走访目击证人、调查取证等工作后,认为当事人刘某英(女,78岁,海口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事人王某兵(男,32岁,保亭县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海口交警认定,当事人刘某英和王某兵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本事故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刘某英和王某兵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文来源: 海南新闻中心
05.08.2021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