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
一、当事人对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依照本法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条对以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作了特别规定。根据本法规定,国家统计局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有权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适用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都应向国家统计局提出复议申请。由于目前国家统计局已在地方设立了1200多个派出调查机构,其中在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有300多个,在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有800多个,如果当事人对于国家统计局在省以下地方派出的各级调查机构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均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统计局将难以承担,也不符合便民原则。此外,考虑到国家统计局已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授权国家统计局派出的省级调查总队管理省以下各级调查队。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