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老人电梯口踩到异物后滑倒摔伤 法院判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海口一位老人在大厦电梯门口踩到异物后滑倒摔伤,事后老人将大厦物业——海南首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力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6.9万余元。11月24日,该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按照法院二审判决,首力物业公司对老人的损害承担10%的责任。
老人电梯口踩到异物后摔伤起诉物业赔偿损失
2018年4月8日16时51分15秒前,首力大厦电梯口的地面平整、干净无水渍,无异物;16时52分44秒时,人群中有人遗弃或抛弃一小块异物;16时54分27秒时,该异物被他人踩踏,该人并没有滑倒或摔倒;17时1分38秒时,一名老人赵某踩在该异物上导致滑倒摔伤。此前,赵某多次徘徊在事发地点附近。赵某摔倒后,当日被送往医院,并于2018年4月8日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下型骨折等。
赵某在住院期间接受了“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恢复良好,并于2018年4月17日出院,期间,赵某支出住院费45268.49元。
在向大厦物业公司索赔未果后,赵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首力物业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9434.49元。
一审认定物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损害与首力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赵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具有更多的注意义务。赵某因踩踏异物摔倒,对该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一审法院认定首力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赵某的诉请和认定的事实,认定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7928.49元。对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限首力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赵某14379元(47928.49元*30%);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物业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首力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口中院认为,本案中,赵某摔倒处没有不合理的设备设施,不存在设备设施导致的危险,其摔倒处有他人掉落的异物,首力物业公司应尽管理服务的义务及时清理异物,但异物出现于16时52分44秒,赵某于17时1分38秒摔倒,二者间隔仅8分54秒,时间较短,期间还有他人踩踏该异物却并未摔倒,且该异物极小不易见,因此,在如此短的时间,对于危险性极小且不易察觉的异物,不应苛责首力物业公司迅速清理,首力物业公司的安全保证义务只能在合理限度内履行,故不能认定首力物业公司对于赵某的损害存在过错。赵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身的安全具有更多的注意义务,但赵某确因踩踏异物摔倒,与首力物业公司未能清理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法院酌定首力物业公司对于赵某的损害承担10%的责任。
2020年11月17日,海口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2019)琼0106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同时变更一审法院(2019)琼0106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首力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赵某4792.85元(47928.49*10%)”;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